公 告
泉州市走海兄弟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同力):
本委受理徐颜玉、曾再生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徐颜玉、曾再生请求裁决你公司支付曾再生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人民币11850元、你公司支付徐颜玉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人民币9213元、你公司支付曾再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5000元、你公司支付徐颜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500元、你公司为曾再生、徐颜玉补缴社会保险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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