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安磊(泉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
本委受理蔡萍萍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蔡萍萍请求裁决你公司支付蔡萍萍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月23日和2023年3月份期间剩余工资(即协议书所说的生活费)3253.87元、你公司支付蔡萍萍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份工资,7月份工资3401.28元,8、9月份工资3402.56元(已扣个人社保承担的费用)、你公司支付蔡萍萍的误工费2023年10月、11月、12月份6000元、你公司支付蔡萍萍怀孕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赔偿2024年1月份至6月份工资24000元及公司缴纳社保64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04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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