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了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
本委受理黄奇镇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黄奇镇请求裁决你公司向黄奇镇支付2023年8月份未发工资3218.39元、你公司向黄奇镇返还押金500元、你公司向黄奇镇支付因未为黄奇镇办理社会保险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你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向黄奇镇支付的经济赔偿金5000元、你公司为黄奇镇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公司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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