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丰昱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锋):
本委受理谢大仙、张海珍、田斌、陆平、彭庆敏、阳永素、谢国亮、曾青娇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00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8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捌佰零捌元整(¥145808.00),其中谢大仙16000元、张海珍15410元、田斌17420元、陆平30478元、彭庆敏14000元、阳永素14000元、谢国亮19250元、曾青娇19250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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