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鑫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秀桂):
本委受理梁昌旺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2]81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住院护理费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12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6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668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11668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100元,共计人民币375226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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