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璇与晋江市中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经济补偿金一案——公告
时间:2022-07-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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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中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信泉):
本本委受理申请人林璇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2]24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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