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泉利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强):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水浓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1]136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12200元、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飞,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飞征收机构核定为准、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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