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20-2420-2023-10006
    • 发布机构: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01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示范辐射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时间:2023-04-01 23:14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示范辐射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示范辐射区总体规划》草案已经形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和遵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现对本规划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告,公开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规划名称、地点、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规划名称: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示范辐射区总体规划

      规划地点:晋江市。涉及的乡镇包括:灵源街道、罗山街道、西园街道、新塘街道、安海镇、东石镇、龙湖镇、永和镇、英林镇、深沪镇、磁灶镇等街道乡镇。

      规划期限:2022年-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2-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

      规划概况:本次规划涉及晋江经济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区,分为东、南、西、北、中五大三片区,总面积71.27平方公里。包括了晋江市12个园区:晋江现代物流中心、 中国包装印刷产业基地、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重要基地安海园、安东绿色染整产业园、三创园、五里三四片区、食品产业园、新塘现代工贸园、时尚服饰织造园、英林服装贸易园、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重要基地金井园、深沪中小企业创业园里园。本次规划基于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和园区现状建设布局,将分别确定各个园区的发展定位。

      二、规划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规划单位: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595-85738506  传真:0595-85738030  邮箱:948304387@qq.com

      联系地址: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长安路3号科技综合大楼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厦门大学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17705056494,电子邮箱:xmdxhpzx@126.com

      联系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大学翔安校区金泉楼

      四、本次规划环评的主要目的

      晋江经济开发区示范辐射区作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主战场、主阵地,多年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其自身积累的效率不高、能力不强、活力不足等矛盾日益凸显。2021年以来,晋江市紧紧抓住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契机,进一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着力破解制约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塑开发区管理体制、重构开发区职能体系、重组开发区编制结构,助推开发区发展效率再提高、运转效能再提升、经济效益再提增。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将结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公众对规划实施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的意见,对已经和正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调查和评价,分析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评估规划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研判规划实施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结合本次规划修编内容,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五、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公众个人信息或公众组织信息、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TGY99b9mknBqu3kiBL1keA?pwd=3ds0 提取码:3ds0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本次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之前,反馈至规划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附件中的公众意见表,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发表意见。

                                                                                           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日

      

    附图:规划范围示意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