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是龙湖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镇政府党政办负责,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人事信息类信息;
1.机构职能
2.人事信息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公布(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 http: //www.jinjiang.gov.cn.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晋江策在线”公开,微信号: JinjiangPolicy,微信扫描关注
3.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区政府信息提供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镇政府电脑室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3.从微信公众号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及公开信息
名称信息:龙湖驿站
政务微信账号:longhuyizhan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5—85281160
传真号码:0595—85281001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龙翔北路323号
邮政编码:36224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展览直接点击“依申请公开”,填报申请。申请提交后,请注意保存网站反馈的流水号,可适时输入流水号查询答复办理情况。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晋江”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镇党政办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镇党政办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镇党政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镇党政办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法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