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7-2420-2019-00001
    • 备注/文号:晋龙政〔2019〕12号
    • 发布机构:龙湖镇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6
    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湖镇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时间:2019-03-06 00:00
     

    晋龙政〔201912

     

     

     

    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龙湖镇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湖镇殡葬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湖镇人民政府

     

                          201934

     

    龙湖镇殡葬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坚持殡葬服务的基本公 益属性,树立科学健康、生态环保、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 规章,《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晋政文2018187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殡仪服务和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社会事务办是我镇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的职责各自进行履职,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行政、执法、宣传、监督等工作。各村委会要及时修订、执行丧葬移风易俗村规民约,辖区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监督其成员按照本规定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本辖区全面实行火葬,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骨灰和坟墓迁移遗骸埋葬在非公墓区。如违反本规定由社会事务办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国土、农业等部门对违法占地或毁林占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进行查处。拒不执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毁林占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外国籍、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骨灰

    运出境外或运进境内安葬者,按民政部等 8 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 号)办理。

    五、执行本规定并在市殡仪馆(火葬场)火化遗体的,火化基本费用全免,包括遗体火化、遗体运输、三天以内冰棺及装尸袋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晋江居住证生活困难人员死亡后在三日内火化的,除免除以上费用外,增免一个骨灰盒(200 元以内)、三天以内遗体冷藏费、一辆大客车运输等费用;公安部门开具火化证明的“未知名遗体”,均予增免上述费用。

    六、骨灰应安放在在骨灰堂、公墓区等合法场所 ,或以其

    它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提倡海葬、树葬、草葬、花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文明安葬方法。骨灰处理方式未确定前,必须暂存殡仪馆内;在公墓区安葬的,应到社会事务办办理骨灰存取申请表并报市殡葬管理所批准。

    七、遗体运输由镇级殡仪服务站运尸专车运送。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送尸体。公安、卫计部门处置的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专用车运输,不得擅自将遗体外运。

    八、佛教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开展骨灰寄存业务,须经民政局、民宗局等部门审批核准。寺庙焚化仅限合法登记备案的僧尼及教职人员,不得扩大到其他佛教徒、信众和社会人士。

    九、把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与尊重传统民俗、注重慎终追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丧事活动秩序管理,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守序的丧葬新风和厚养薄葬的孝道美德。举办丧事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当地村规民约,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

    十、各村民委会应将禁止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列入村规民约。

    十一、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没有亲属的,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承办人应在 12 小时内通知村民委会、卫计部门、镇级殡仪服务站或市殡仪馆,预约火化时间,办理火化手续。火化遗体必须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对其出具的死亡证明负有法律责任,必须确保死亡时间等证明事项真实、可靠、准确。发生舞弊行为的,由卫计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丧事承办人及其委托者应按本规定办理丧事;村民委员会和承揽丧葬服务的机构、个人负有告知义务,必须将本规定全面、准确地告知丧事承办人。

    十三、严格控制办丧时长。在本市辖区正常死亡人员丧事,一律不得超过 5 日,倡导 3 日。各村委会应加强属地管理,打击宣扬封建迷信、破坏殡葬管理的违法活动。文体服务中心应加强宗教协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引导相关人员开展移风易俗自律工作;卫计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严厉处罚非法为遗体采取防腐措施的机构和人员。

    十四、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等重要公共场所暂置冰棺、搭设灵棚、焚化遗物。禁止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灵堂、办理丧事、焚化遗物。各村委会应规范冰棺暂置点、丧事办理点、遗物焚烧点。对违规暂置冰棺的殡仪服务机构和人员,由社会事务办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定在镇区核心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两侧、省道九线和大深线两侧的公共场所违规搭设灵棚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十五、禁止送殡队伍步行进入主次干道。各村委会要明确灵车和送殡人员接运车辆在灵堂设置场所就近上车的停靠点。接送送殡人员的大客车不得超过 2 辆,其他车辆不得超过 5 辆。对违反定点停靠点的殡仪服务机构和人员,由社会事务办责令限期整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遗体、送殡人员等运输业务的,移交市公安部门查处。

    十六、禁止丧事活动沿途抛洒纸钱、非法燃放鞭炮,使用高倍音响设备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市民政局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市民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镇殡仪服务专用车辆应统一标识和 GPS 技术监控手段。对在丧事活动沿途抛洒纸钱的、在居民区使用高倍音响设备、非法燃放鞭炮造成严重危害的,公安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或治安管理法处罚予以处罚。

    十七、根据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禁止殡仪礼炮车驶入市区核心区。对违规殡仪礼炮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市公安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十八、严格控制丧事仪仗规模。出殡“阵头”包括乐队原则上控制在 3 个以内,出殡队伍人数除孝眷外控制在 60 人以内;送殡“阵头”等仪仗不得进入主次干道,不得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文体服务中心应加强殡葬仪仗经营性演出团体、民间游散艺人管理;公安部门应协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取缔低俗淫秽表演和严重扰民的演奏、演出。

    十九、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严禁以守灵为由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对利用丧事场合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参与者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丧事承办人及其委托人,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事活动,取消市殡仪馆火化遗

    体火化基本费用全免政策:

    (一)未经批准超期办丧,或者突破批准时长超期办丧的;

    (二)在主次干道两侧及其它城市重要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的;

    (三)送殡队伍步行进入主次干道的;

    (四)在居民区使用高倍音响设备,送殡队伍沿途抛洒纸 钱、燃放鞭炮的;

    (五)雇佣殡仪礼炮车驶入市区核心区的;

    (六)丧事场所聚众赌博的。

    二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殡葬服务机构和个人,市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发改(物价)局等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一)帮助丧事承办人或其委托人编造死者亡故时间,变相拖长丧期的;

    (二)私自为超期丧主提供冰棺等防腐设施及相关服务的;

    (三)不按村委会统一规划的场所暂置冰棺的;

    (四)不按村委会统一规划定点的灵车和送殡人员接运车辆停靠点的;

    (五)使用无牌、无证、报废车辆接运遗体、送殡人员的;

    (六)擅自增设殡葬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破坏殡葬管理和丧事活动秩序的情形。

    二十二、本镇不设公墓区,镇殡仪服务站、镇骨灰安放处(福寿堂)等殡葬设施由社会事务办统一管理经营,鼓励各村设办村级骨灰堂,但建设之前必须统一规划接受指导,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二十三、社会事务办要加强镇级殡仪服务站、骨灰楼(堂)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殡仪服务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公益性骨灰堂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各村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骨灰楼(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健全骨灰存取登记等档案管理,严格遵守殡葬法规、政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到位。凡发现骨灰存放机构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为骨灰“二重葬”创造条件等行为,由社会事务办配合市殡葬管理所予以处罚;违反治安、土地、林业等法律、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四、支持和鼓励村委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政策的前提下,并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利用闲置库房和厂房等建筑物改造成公益、固定性、共享型丧事场所。鼓励丧属在殡仪馆灵堂办理丧事和守灵,办丧时长三日内免收场地费。

    二十五、生产、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及丧葬用品,应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民政部门行业管理,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等违禁用品。违反殡葬设备及丧葬用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事务办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六、社会事务办应加强殡葬服务单位收费管理。镇级殡仪服务站、镇级骨灰堂(福寿堂)等单位提供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接受物价、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殡葬管理和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购买殡葬用品和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收受财物。对违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除本规定已列明外,其它事项根据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泉政〔20084 号)《晋江市殡葬管理规定》(晋政文2018187号)等规定处理。

    二十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本规定由龙湖镇政府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三十、本规定经党政联席会通过,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龙湖镇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晋龙政〔200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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