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2-0560-2023-00069
    • 备注/文号:晋紫政〔2023〕50号
    • 发布机构:紫帽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2
    晋江市紫帽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帽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2-22 00:00

      各村(社区):

      《紫帽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暂行规定》已作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晋江市紫帽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紫帽镇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晋江市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晋江市村级建设工程规范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收支和审批管理制度

      (一)凡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的村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行政村统一核算和管理。自然村、村民小组不得将本自然村(组)集体资金通过老人会、基金会或个人等渠道管理。行政村可以设置辅助账户,管理自然村、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纳入行政村账套管理。

      (二)村(社区)集体资金收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村务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通过“村务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村务卡”上的备用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存入村(社区)集体银行账户。对因发放慰问金、村民补贴等特殊情况需申领现金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三)村(社区)集体所有收入款项原则上应通过使用二维码收款或转账方式转入村(社区)基本账户,以现金形式收款的,应及时缴存至村(社区)集体账户。

      (四)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森林防火、征地拆迁、疫情防控、创城等中心工作中超时误餐的,用餐标准每人每日不高于80元。

      (六)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本村(社区)居民发生疾病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慰问,慰问标准视情况而定,一般性病灾的给予500-1000元慰问;重大疾病的给予2000元慰问。村集体因丧事确需送花圈的,可以以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名义联合送一个花圈,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七)村(社区)集体聘用人员工资补贴标准,应经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当前社会正常工资补贴标准研究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补贴。村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发放节日补贴。村民代表参加代表会议如需发放误工补贴的,每次不得超过50元。

      (八)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等村级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发放加班补贴按“真实、合理”的原则把握,按工作日以外实际加班天(次)数发放,每天(次)不超过50元。不得将加班作为经常性工作补贴发放依据。

      (九)村(社区)工作人员出差至镇域以外公务活动的,可以报销交通费或差旅费,报销标准和办法参照《晋江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规定》(晋委办发〔202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村(社区)集体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手续和权限,1千元以内的由村(社区)主任审批;1千元至1万元由村(社区)主任和享受村主干待遇的两委成员共同审批;1万元至10万元的由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社区)两委共同审批。

      二、采购和工程管理制度

      (一)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应履行必要的研究、备案程序后方可采购,其中:

      1、物资设备采购,单项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要做好充分比选,由村(社区)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通过后采购;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应报经村民代表研究通过后比选采购;20万元以上的报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开招标采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应急需要,可先行采购,但应事后及时研究。

      2、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服务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通过询价比选确定服务商,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服务商,2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商。

      3、村庄规划、物业服务、环卫保洁等其他服务类的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询价比选、邀标议标等方式采购;5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

      (二)村(社区)集体的建设工程,严格按《晋江市村级建设工程规范管理规定》申报和操作,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预算价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社区)集体研究,自主确定有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或住建部门认定的乡村工匠,相关手续需按规定提交村级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三)超过10万元的工程或绿化项目,均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集体要按规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好滚动管理,已出让和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各村(社区)应将登记情况报镇村级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录入“晋江市农村集体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二)村(社区)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的财物,应做好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保管人员变更或离任,要做好财物的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社区)集体的固定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三)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逐项记录集体资源分布情况,有条件的村社可对资源进行测量和拍照存档。

      (四)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合作经营、产权交易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预算估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进行公示并报镇政府备案。

      (五)实行资产清查登记及核查制度,镇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四、租赁和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均应对外公开,出租结果应张榜公示。

      (二)村(社区)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资源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与村(社区)集体组织签订的承包剩余期限。

      (三)以下情形之一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镇政府备案:

      (1)月租金1万元以上的;

      (2)月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3)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

      (4)村(社区)集体资源处置面积达100亩以上的。

      (四)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处置期限在5年以上的应当约定承包金或租金递增。

      (五)租赁合同文本要素应齐全,应载明租赁位置、附图纸,保证土地产权明晰,避免资产流失风险,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进行再审核,条款约定不明确、显失公平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均应修改重签。

      (六)村(社区)集体租赁合同要做好登记,包括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租金、承包租赁期限、租金缴交情况等要素,实行台账管理。合同应录入“晋江市农村集体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应规范使用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并严格领用核销手续。

      (二)支出票据必须规范入账,各类工程项目建设、300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支出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白条和普通收据入账。300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支出也应尽量取得正规发票,严禁拆零报支。

      (三)村(社区)集体自制的支付凭证仅用于支付村(社区)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病困户临时补助、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支出的慰问款等。

      (四)支出票据的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事实相符,文字和数字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有涂改、刮擦、挖补,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购物、服务、建设等获取的票据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及开票人签字。

      (五)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健全票据审核登记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登记,予以作废或退回重新开具。

      (六)与票据一并入账的附件,如会议记录、合同、验收单、预(决)算书、方案、有关审批单等应按要求配备齐全、完整,书面要素要完整,逻辑要清楚。

      六、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承担监督职责,定期召开例会,审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监督集体建设项目,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执行情况,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

      (二)村(社区)集体按照统一的版式,将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对外公布。公布资料要有村(社区)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财务人员签章。具体公开内容按晋委办发〔2016〕2 号文件执行。

      (三)村(社区)集体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

      (四)各村(社区)应按要求,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福建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和村级公众号等渠道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资料。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采取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未提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执行。

      (二)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出资设立的公司,财务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执行,纳入镇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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