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0-1310-2019-00210
    • 备注/文号:晋磁政〔2019〕133号
    • 发布机构:磁灶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1
    磁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磁灶镇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08 11:57

     

     

     

     

    晋磁政〔2019133

     

     

    磁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磁灶镇建设工程

    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村(社区),各工作点,各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磁灶镇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磁灶镇人民政府

    20191111

     

    磁灶镇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江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12208号)、《晋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晋政文〔201132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883号)、《晋江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备案(复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指〔2014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镇财政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行为。适用于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镇级财政投资项目需到晋江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申报评审,根据评审报告书进行招投标,并接受市财政局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村级项目需到镇村级招投标管理中心申报,如达到预算审核规模要求的,由镇村级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进行预算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招投标,并接受镇政府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或预算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退回项目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二)对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市评审中心自审、聘请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村级项目预算审核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办法。

    镇村级招投标管理中心要严格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库。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镇村级招投标中心预算审核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使用村财的各项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

    (二)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镇级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评审;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审核后报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村级项目单项工程造价预算20万以上的需报镇村级招投标中心备案,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各项建筑工程及1000万以上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设施、电力管沟管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需申报预算审核。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含明细)、调概文件及调整预算书(含明细);

    (二)送审报告、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算书比较);

    (三)项目建安工程预算书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及套价软盘、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钢筋用量计算表、工料分析表;

    (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图纸(含设计修改图纸)审查批准(备案)文件,地质勘查报告;

    (五)设备投资汇总表(采购订货合同汇总表或审批概算采购计划明细表);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开支计划及计算依据,以及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十四条  市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控制价或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或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预算评审结论数。

    第十五条  村级项目如达到预算审核规模的,由镇村级招投标中心组织预算审核,要求参照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的编制,并及时报市评审中心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时应提供以下竣工文件资料,并做到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含明细),调概文件及调整概算书(含明细),预算批复文件及预算书;

    2.送审报告,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预算书比较);

    3.甲供设备材料和有关费用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交用证书、付款发票;

    4.施工图纸(含设计修改图纸)审查批准(备案)文件、施工图纸会审查纪要,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需加盖晋江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及补充协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劳保核定卡;

    6.工程结(决)算书、计算书及软盘、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钢筋用量计算表、工料分析表;

    7.工程变更(含设计、施工、进度变更)有效的证明材料及通知书;

    8.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零星签证;

    9.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合同、监理报告;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报告;

    11.优质工程批文及证书,原招标图纸及工程竣工图;

    12.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九条  市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镇级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超3万元以上),经有权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市评审中心;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的,应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按照《晋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晋政文〔2011329号)关于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村级项目工程增补的,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送镇村级招投标中心审核。增补金额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20%的,或该增补工程属不可分割的,经镇村级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按原工程中标单价×增补工程量,或增补工程预算造价×1-原工程下浮系数)确定增补工程金额,由原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建设;

    增补工程金额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20%的,且可分割另行招投标的,要另行组织招投标属不可分割的经镇村级工程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擅自将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结算)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其评审结论不能作为拨款及财务决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资金使用、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虚报项目建设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投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投资。若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对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追究法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磁灶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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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磁灶镇人民政府                      20191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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