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05-2420-2023-00043
    • 备注/文号:晋灵工委〔2023〕35号
    • 发布机构:灵源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0
    中共晋江市委灵源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灵源街道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21 15:22
     

    各社区、机关各科室:

    现将《灵源街道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中共晋江市委灵源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3410     

     

    灵源街道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保护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工委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日常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日常谈话。根据岗位特殊性或具体工作项目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或落实廉洁自律、理论学习提升、改进工作作风等要求,开展的预防性、教育性、沟通性谈话。街道党工委书记原则上每年至少和全体党政领导、各社区党组织书记谈话一次;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则上每年至少和办事处班子成员谈话一次;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和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所包社区党组织书记谈话一次。

    (二)任前谈话。对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和新招聘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开展任前廉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明确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提醒谈话。针对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信访反映党员干部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谈话进行提醒、教育。若谈话对象无过错,则仅提醒即可;若谈话对象存在过错,则谈话对象应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并提出防范措施予以整改落实。

    (四)诚勉谈话。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诚勉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他党员干部要根据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考评、干部考察、干部职工反映、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廉政风险信息,对其在执行纪律、廉洁自律、履行职责、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查实情节轻微不需给予或可免于纪律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提出谈话建议,拟定谈话提纲,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谈话人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私情;

    (二)谈话前应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谈话中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若反映问题失实或与事实有明显出入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澄清;

    (四)注意保密,严禁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有关敏感内容。

    第十条 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一)谈话对象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说明情况,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错误或问题应进行检讨,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四)谈话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严禁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诚勉谈话后的处理

    (一)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谈话后认定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谈话对象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谈话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三)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及时交由监督被谈话人的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四)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谈话对象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对实施日常谈话,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各自工作笔记中摘要记录。

    第十三条 对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应指定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并签字确认,参与谈话人员应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谈话后,工作人员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附件),与谈话记录、书面整改材料有关问题说明一并建档,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410日起施行。

     

    附件:廉政谈话登记表

     

     

     

     

     

     

     

     

     

     

     

     

     

     

     

     

     

     

     

     

    附件

     

    廉政谈话登记表

    谈话对象

    姓名

     

    政治面貌

     

    单位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谈话类型

    □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

    谈话内容

     

     

     

     

     

     

     

     

                              

    被谈话人签名:

    记录人

     

     

     

     

     

     

     

      抄送:街道党政领导。

    晋江市灵源街道党政办                      20234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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