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2420-2024-00041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4〕1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5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时间:2024-02-06 15:51

    市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函》(泉发改函〔2022〕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我市政府控制的、涉及约140万平方米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以评估确定的屋面开发租赁单价为22.22元/㎡·年,年开发租赁费用3117.1万元(20年开发租赁收益价值的评估价格为62342.00万元)作为竞拍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引入开发租赁主体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营,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作,在开发租赁期内通过取得“售电收入”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相关建筑使用单位应同意自发自用模式并及时缴纳电费。原则同意提交的《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拟出租晋江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分布式光伏资源20年期限的收益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晋江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开发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

      二、原则同意各产权单位统一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实施主体,由其代表各产权单位推进建筑屋顶出租用于分布式光伏建设等相关工作,并作为代表与开发租赁主体签订开发租赁协议、收取开发租赁费用,所收取的开发租赁费用按照国资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各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发租赁主体办理相关分布式光伏建设手续。

      三、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立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助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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