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2420-2023-00478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3〕21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积极开展补充耕地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起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
二、实施模式
全市的补充耕地项目采取“分解镇(街道)包干负责、项目业主具体实施、指标政府回购”方式。市政府每年将当年度的补充耕地任务下达给镇(街道),并对镇(街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由市属、镇属国企作为项目业主具体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政府回购,统筹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在镇(街道)可以优先按照市政府回购标准申请购买使用本辖区产生并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
镇(街道)对项目负总责,并做好项目整体谋划、前期论证、实施前期土地流转、赔偿及施工协调、日常监管、后期管护等相关工作;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筹措、申请、设计、地上物补偿、投资、建设、验收和具体管护等工作,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有效。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指挥部相关职能组等在指导镇(街道)策划、设计和实施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要加强沟通对接,要充分挖掘可补充耕地的潜力空间,按照上级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入库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各镇(街道)结合辖区耕地保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合理安排补充耕地项目并组织实施,减少重复投入,降低投资成本,争取最大规模效益。
三、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利用自有资金、申请上级补助或依法依规融资等方式筹措,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第三方投资。市政府回购新增耕地指标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指标数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系统最终核定的数量确定。
四、资金结算
(一)回购标准
1.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新增旱地(或水浇地)25万元/亩、水田40万元/亩的标准确定;新增旱地(或水浇地)和水田耕地质量等别最低要达到11等、8等,每提高一个质量等别增加2万元/亩。
2.旱地改水田项目新增水田,按15万元/亩的标准确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最低要达到8等,每提高一个质量等别增加2万元/亩。
3.旧村复垦、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按50万元/亩的标准确定。
4.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范围外的耕地提质改造以及其他项目耕地提质改造,每提高耕地质量0.1个等别,按2000元/亩的标准确定。
回购标准将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进行调整,调整时将另行补充通知。
(二)收益分配
项目所在村(社区)集体按照新增耕地数量(含旱地改水田项目新增水田)每亩3—5万元定额分成,具体由镇(街道)根据实际进行确定。回购资金扣除项目所在村(社区)定额分成以及地上物补偿、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验收、耕地等别评定、后期管护等项目成本,收益按照镇(街道)30%、项目业主70%的比例分配。
(三)后期管护
后期管护自项目验收后下一年度起算,管护期5年,管护费用按照项目新增旱地(或水浇地)每年1000元/亩,水田每年1500元/亩确定,并纳入项目成本计算。
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耕地种植属性、地力培肥等。项目耕地必须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其中水田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项目如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不得抛荒,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五、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后,市财政根据回购标准,扣除5年的后期管护费用后,将回购资金拨付给镇(街道)。管护费用由市财政逐年拨付给镇(街道),由镇(街道)拨付具体管护主体。
六、资金用途
镇(街道)收益分成、村(社区)定额分成,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包括解决补充耕地历史欠帐、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恢复、复耕、村级误工补贴、镇(街道)村(社区)公益事业、乡村振兴发展等。
七、其他规定
(一)补充耕地任务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分解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村(社区)积极性,加快统筹推进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为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对新增耕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发放当年度管护资金;指标被上级冻结或核减的,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对应扣减或冻结镇(街道)其他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指标。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产生的入库补充耕地指标,可按本通知的回购标准由政府予以回购。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1日。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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