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0-00290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0〕21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0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石镇檗谷村新安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城乡建设管理
    时间:2020-10-23 16:59

     

    晋政地〔2020213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石镇

    檗谷村新安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东石镇檗谷村新安公园项目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你村集体所有土地1.3422公顷(原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作为东石镇檗谷村新安公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事宜,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10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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