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19-00311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19〕39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5
晋政地〔2019〕39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湖镇零星
绿化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龙湖镇零星绿化项目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的请示》(晋龙政〔2019〕8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位于龙湖镇埔锦村、西吴村、洪溪村、新街村、许厝村、衙口村、前港村、仑上村的0.509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225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合计0.5323公顷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龙湖镇零星绿化项目建设用地。
二、上述0.509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中,属闽政地〔2011〕189号文批准的0.0460公顷,属闽政地〔2011〕536号文批准的0.0135公顷,属闽政地〔2013〕629号文批准的0.3042公顷,属闽政地〔2014〕804号文批准的0.0929公顷,属闽政地〔2014〕935号文批准的0.0316公顷,属闽政地〔2015〕198号文批准的0.0216公顷;上述0.0225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中,属闽政文〔2010〕86号文批准0.0225公顷(原地类为龙湖镇洪溪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468公顷、水浇地0.0048公顷;龙湖镇仑上村集体所有的林地0.0316公顷;龙湖镇埔锦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1522公顷、未利用地0.059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44公顷、水浇地0.0821公顷、林地0.0319公顷;龙湖镇西吴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256公顷、水浇地0.0157公顷;龙湖镇前港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8公顷、水浇地0.0217公顷;龙湖镇新街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0公顷、旱地0.0145公顷、水浇地0.0057公顷;龙湖镇石龟村集体所有的0.0019公顷;龙湖镇前港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216公顷)。
三、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239535元(其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239535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文〔2010〕86号、闽政地〔2011〕189号、闽政地〔2011〕536号、闽政地〔2013〕629号、闽政地〔2014〕804号、闽政地〔2014〕935号、闽政地〔2015〕198号文批准的我市2009年度第八批次、2010年度第三十一批次、第二十三批次、2013年度第五批次、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第二十一批次、第三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则局,晋江市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
计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消防大队、土地储备
中心。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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