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210-2023-00439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3〕19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2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艺石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23-11-09 16:03

    有关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石材行业综合整治成效,提速石材集中区产业替代进程,现就促进工艺石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退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退出转产补助

      对在2023年11月15日前自行关闭退出的工艺石企业,给予两方面资金补助:

      (一)根据每家企业环评报告核定的大切锯机设备数量,按8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转产资金补助。

      (二)根据每家工艺石企业环评报告核定的大切锯机设备数量分三档确定企业规模,并区别企业不同规模,给予企业投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补助:

      第一档是8台及以下大切锯机的企业,每家补助40万元;

      第二档是9台至14台大切锯机的企业,每家补助50万元;

      第三档是15台及以上大切锯机的企业,每家补助60万元。

      上述资金补助经镇级现场核查、初审并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专函向市工信局提请协调拨付政策补助资金(附企业环评报告、协议书、公示内容、企业关停退出大切锯机拆除前后的全面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市工信局复核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分两期兑现,其中:

      (一)工艺石企业在11月15日前与所在镇政府签订自行关闭退出协议,并自行拆除大切锯机、捣毁机座、关闭退出的,经所在镇政府组织验收后,先按市级核定补助资金总额的50%予以兑付。

      (二)工艺石企业改造利用自行关闭退出旧厂区地块实施的转产项目(自行改造转产或参与连片开发转产)建设方案通过模拟审批后,或者工艺石企业把自行关闭退出旧厂区地块统一由政府收储后(以收储协议为依据),再兑付余下50%补助资金。工艺石企业自行关闭退出旧厂区地块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实施转产项目且暂时无法由政府进行统一收储的,经由所在镇政府核实确认,企业自行清空厂区及周边石材荒料后,先予兑付余下25%补助资金,后续25%补助资金待有明确转产项目或地块由政府收储后再予以最后兑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实施转产项目

      2023年11月15日前自行关闭退出的工艺石企业,所在区域具备连片开发条件的,鼓励所在镇在充分尊重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牵头会同市园区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采取土地入股、土地换产权、土地出租模式”引入国有企业或工业园区运营商合作,策划实施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连片开发项目,项目优先纳入市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盘子,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共晋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晋委改办〔2022〕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十条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4号)以及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政策体系明确的政策措施。

      支持不具备连片改造条件或不愿意参与连片改造的2023年11月15日前自行关闭退出工艺石企业,策划实施单宗改造转产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共晋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晋委改办〔2022〕4号)以及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政策体系明确的项目提容、产权分割、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以及报批报建“单一窗口”服务等措施。属于业主自用改造转产项目的,自其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参照其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80%比例,给予连续三年资金奖励。属于有招商需求改造转产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中共晋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晋委改办〔2022〕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十条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4号)明确的减轻入驻企业产权交易税费负担、入驻企业租金补助、增产增效奖励、设备购置补助等奖补措施。

      责任单位: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园区办、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行政服务中心

      三、降低项目用地成本

      区别2023年11月15日前自行关闭退出工艺石企业原有旧厂区用地情况,支持企业参与实施的连片开发项目或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的企业独立改造转产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一)旧厂区用地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支持企业通过征收、出让途径完善用地手续,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必要成本和应提取的各项规费后,按照市对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支持所属镇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旧厂区用地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建设用地的,支持企业通过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途径完善用地手续,入市成交总款价,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中介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开发支出等费用后余下的集体收益部分,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5%—15%比例留存后,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已有决议的从其决议执行。

      (三)连片改造项目实施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占补平衡指标,从市占补平衡指标库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推行产权替换

      对没有自行实施旧厂房改造转产项目、又不具备连片改造条件或不愿意参与连片改造的2023年11月15日前自行关闭退出工艺石企业,鼓励所在镇发起,采取以土地换产权(标准厂房或安置住宅)模式,对退出工艺石企业旧厂区用地进行置换收储,腾出空间策划引进其他优质项目,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镇政府研究提出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城建集团、产业集团、晋园集团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晋江市关闭退出工艺石生产企业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工信局,负责统筹做好2023年11月15日前自行关闭退出工艺石企业补助资金落实兑现工作,以及企业实施的自行改造转产项目或企业参与的连片开发转产项目报批报建服务协调工作。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专班,靠前指导企业申报转产资金帮助,帮助企业腾挪盘活项目用地、策划引进替换业态。

      (二)工艺石企业自行关闭退出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后不含石材生产加工相关内容后可继续予以保留。因定单、合同等原因需暂缓变更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范围的,经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认定属实后,可在取得关闭退出补助资金后的半年内办理,最长延缓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对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没有自行关闭退出的工艺石企业,不再给予补充享受本通知既定的相关政策条款,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发起,采取“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方式,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通知由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工艺石企业自行关闭退出协议书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工艺石企业自行关闭退出协议书

      甲方(镇政府):                                  

      乙方(企业):                             

      为积极响应落实晋江市关闭退出工艺石生产企业工作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充分尊重乙方意见,并取得乙方全部股东认可同意的基础上,就乙方自行关闭所有石材生产车间、拆除所有石材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涉及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明确,已在____年___月___日拆除全部石材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并自即日起,不再从事石材加工业务。

      二、经双方共同核实,认定乙方环评报告核定的大切锯机设备_____台,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艺石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文〔2023〕194号)规定可享受资金补助金额为_____万元(转产资金补助_____万元(___台大切锯机×8万元/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补助(第__档)____万元)。

      三、甲方承诺,将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艺石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文〔2023〕194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乙方兑付转产补助资金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补助金。

      四、乙方承诺,石材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全部拆除、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并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后,将不再擅自安装石材生产设备、恢复石材生产,否则,同意全额退还已取得的自行关闭退出补助资金,并无条件接受晋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关闭企业、拆除设备等处理措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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