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210-2021-00274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1〕29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7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晋江市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21-11-01 15: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8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本次划定对象包括21条河道、12座水闸、25座水库、22条海堤。

      (一)河道21条,分别是九十九溪(含南低干渠)、梧垵溪、湖漏溪(含钞井溪)、梧桐溪、普照溪、缺塘溪、外曾溪、梅塘溪、阳溪、加塘溪、坝头溪、鸳鸯溪、钞岱溪、侯厝溪、东溪、金井溪、港塔溪、埭边溪、潘径溪、鸿江、大盈溪(晋江段)。

      (二)水闸12座,分别是新乌边港水闸、旧乌边港水闸、鸿江水闸、杏坂1号闸、杏坂2号闸、南港水闸等6座中型水闸,南低干渠1号闸、南低干渠2号闸、泽沟水闸、新三孔水闸、桂林水闸、东山(百信)水闸等6座小(1)型水闸。

      (三)水库25座,分别是东山水库、紫湖水库、双宅水库、溪边水库、达群水库、草洪塘水库、东溪水库等7座小(1)型水库,山兜水库、洋柄水库、英塘水库、洪溪水库、后望坑水库、五道水库、埔坑水库、科任水库、东埔水库、钞岱水库、群洋水库、广井水库、湖内水库、塘下水库、芸沟水库、吴厝水库、前村水库、玉湖水库等18座小(2)型水库。

      (四)海堤22条,分别是晋东海堤、安东海堤、东潘海堤等3条3级海堤,潘径海堤、塔头海堤、柯埭海堤、岑张海堤、嘉排海堤、金井大堤、下寮海堤、塘东海堤、岑下海堤、围头海堤、南江海堤、洋下海堤、溜江海堤、石圳海堤、科任海堤、华峰海堤、前港海堤、衙口海堤、鲁滨海堤等19条4级海堤。

      二、划定范围

      (一)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

      主河道的管理范围为防洪岸线外延1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为防洪岸线外延5米范围内区域;河道保护范围线与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共线,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线至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区域。

      (二)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闸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中型10米、小(1)型7米;生产管理、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管理范围为建设占地且应包括水闸产权范围(含征地范围)。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区外延,上、下游外延:中型200米、小(1)型20米;两侧外延:中型100米、小(1)型20米。

      (三)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含征地范围);大坝两端从坝端起外延:小(1)型45米、小(2)型30米;库外坝后为大坝背水坡坡脚起外延:小(1)型30米、小(2)型20米;溢洪道为溢洪道两侧内坡顶及消力池以下外延:小(1)型5米、小(2)型4米;其他建筑物为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20米;生产、生活区为其3倍房屋建筑面积。水库保护范围:坝区两端以分水岭为界;小(1)型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淹没线外延1000米(1000米内有分水岭者以分水岭为界);小(2)型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淹没线外延500米(500米内有分水岭者以分水岭为界);库外坝后及大坝两端为管理区外延200米;溢洪道为两侧管理区外延50米;其他建筑及生产、生活区等一般建筑物为管理区外延50米。

      (四)海堤管理与保护范围

      海堤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坡脚外延:3级10米、4级5米;迎水坡堤脚外延:3级50米、4级20米。海堤工程上的建(构)筑物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外延:3级200米、4级50米;左、右两侧外延:3级50米、4级30米。海堤(含建构筑物)保护范围为管理区外延:3级100米、4级50米。

      三、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关规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4.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5.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6.设置拦河渔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3.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4.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在其他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晋江流域以及其堤防上的溜滨、华洲、海美、溪头、六原等5座水闸为泉州市二级河道及附属工程设施,新安水库、紫溪水库、安平桥闸为跨境南安市的水利工程,由泉州市划定并公布。

      (二)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按照我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因城市规划、片区建设等其他原因确需改建水利工程,改建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除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还要严格按照水源地保护、林地保护、文物保护、交通控制保护、自然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附则

      (一)本通告由晋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