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330-2023-00403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3〕54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9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审批泉州晋江国际机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晋自然资〔2023〕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晋江国际机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该控规”),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有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的规划范围:东至和丰路、缺塘溪,西至和平中路、艾派地块东边界,南至缺塘溪,北至金溪路、莲溪路,规划总用地面积约80.45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350582—07—A—03为供电用地,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350582—07—A—04为机场用地,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绿地率≥10%;350582—07—A—07为机场用地,容积率≤1.0,建筑密度≤35%,绿地率≥10%;350582—07—A—08为机场用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35%,绿地率≥10%。
四、该控规明确的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你单位在组织编制该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衔接。
五、该控规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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