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2-00301
    • 备注/文号:晋政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4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2-11-10 11: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本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含股权类、证券类)企业、管理机构及其自然人合伙人、高层管理人员,晋江市基金集聚区第三方运营机构以及基金创投类协会组织。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奖励。私募股权基金当年度对我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按当年度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度引导投资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迁入时股权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度最高投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迁入的实体企业应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包括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相关联的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等。

      (二)办公补助。对私募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非自建房)的,按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的4.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租赁合同租金的20%给予补助,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不可转租。对基金集聚区第三方运营机构在我市设置基金集聚区的,每年所产生的租金物业费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全额补助,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经营奖励。对产生经济贡献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按年度净利润的6.5%给予奖励;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年度净利润的11%给予奖励。对产生经济贡献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净利润的8%给予奖励。

      (四)运营奖励。对第三方运营机构按基金集聚区设立起每年度产生经济贡献的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年度净利润总额的0.2%给予奖励。

      (五)高管奖励。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且年薪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薪2%给予奖励。

      (六)经费补贴。对第三方运营机构和基金创投类协会组织在晋江市举办或承办的商业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费用给予80%补贴,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经营奖励和高管奖励兑现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对晋江市财政资金或国企认缴出资的私募基金,按市财政资金或国企实际出资比例扣除后给予奖励。

      (二)对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高管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等被有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存在采取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追回奖励资金,明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本政策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本文件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前符合本政策的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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