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1-00181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1〕18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3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晋江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晋江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1-07-30 11: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节约用水、水资源和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我市供水节水事业,保障我市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用水,现将《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晋江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晋江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9〕75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9〕76号)同时废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我市中心城区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其他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市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一调配。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三、本市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五、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对非居民用水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六、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按月考核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七、新增计划用水户或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节水报表的;

      (五)拖欠水费的;

      (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八、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所收的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供水、节水有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九、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十、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节水工作要求,定期向节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

      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定期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报表。

      十一、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节水主管部门和行业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十二、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分户安装计量水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限期安装。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十三、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表分类计量。

      十四、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重视对水计量设施的保护,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报告供水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节水设施、节水型器具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六、依法必须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安装使用的生活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十七、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八、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范围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

      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洗车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十九、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二十、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十一、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二十二、农业用水应当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法,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二十三、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洗车企业应当采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二十四、节水主管部门应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十五、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二十六、用水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机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节水目标、制定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二十七、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用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居民应当节约用水。鼓励居民循环用水和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二十九、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对节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晋江市水资源管理规定

      一、为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三、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须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

      六、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表)。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七、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限制开采总量的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八、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九、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发现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话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管理活动。市区内由供水单位供水的农村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遵循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

      (四)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五)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二、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利用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防止水体污染。

      (四)城市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督促供水单位按规定每年开展2次出厂水和管网水全分析检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集中供水单位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制定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方案,抽查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供水单位应开辟投诉和查询渠道,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供水水质状况和抽检的用户计费总水表处水质状况。

      三、供水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市政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一户一表改造等综合措施,将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三)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大力推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供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已建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后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运营维护。

      供水单位管水到户后,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费由供水单位负责,并作为专项成本计入水价;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物业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电机水泵大修费用由公共维修基金或业主承担。

      新建、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前置条件参照《晋江市住宅小区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实施。

      四、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

      (一)供水单位从事供水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供水特许经营权、卫生许可、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水、制水、输配水设施;

      3.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具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检测;

      5.从事制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1.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2.在城乡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3.转供城乡公共供水;

      4.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前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一同进行技术审查,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三)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避开水表私接管线、盗用消防栓用水、倒装水表等形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1.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

      2.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应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依法缴纳水费。

      消防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消防水量。供水单位应当确保市政公共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五、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一)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毁损、掩埋、占压公共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开关公

      共供水闸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水量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和管径额定流量计算;因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延误抢修的,按照水量损失的三倍计算。

      (三)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1.已委托供水单位管理的,由供水单位负责;

      2.已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由物业企业负责;

      3.未委托管理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清洗消毒; 

      4.未委托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六、用户权益保护

      (一)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1.安全、连续用水;

      2.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3.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2.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乡供水水压标准;

      4.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结算服务;

      5.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6.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7.建立投诉、查询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抢修电话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

      (四)注册水表存在故障的,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注册水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计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发现故障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五)供水单位发现或接到报漏,抢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及时联系用户或赶赴现场处理。具备抢修条件的,DN50以下12小时内抢修完毕;DN50以上、DN100以下自接到报漏起24小时内抢修完毕;DN100以上、DN300以下在36小时内抢修完毕;DN300以上的48小时内抢修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应连续不间断抢修。

      七、附则

      (一)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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