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0-00008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19〕7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1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0-01-07 17:03
      

    晋政办〔201976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我市中心城区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其他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市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一调配。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三、本市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五、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对非居民用水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六、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按月考核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七、新增计划用水户或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节水报表的;

    五)拖欠水费的;

    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八、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所收的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供水、节水有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九、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十、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节水工作要求,定期向节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

    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定期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报表。

    十一、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节水主管部门和行业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十二、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分户安装计量水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限期安装。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十三、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表分类计量。

    十四、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重视对水计量设施的保护,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报告供水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节水设施、节水型器具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六、依法必须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安装使用的生活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十七、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八、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范围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

    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洗车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十九、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二十、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十一、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二十二、农业用水应当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法,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二十三、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洗车企业应当采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二十四、节水主管部门应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十五、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二十六、用水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机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节水目标、制定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二十七、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用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居民应当节约用水。鼓励居民循环用水和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二十九、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对节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本规定由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有关单位: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水利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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