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23-12-31 18:47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证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本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称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等,在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综合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中心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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