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2-0101-2025-10200
- 备注/文号:晋自然资审〔2025〕52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4
福建鸿纳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地位于龙湖镇西吴村,宗地总面积18466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18465平方米,规划为防护绿地面积1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该公司用地合并于两本土地出让合同。原合同一(编号:35058220211021G086)批准规划指标为:1.5<容积率<3.0,建筑高度≤30米,10%≤绿地率≤20%。原合同二(编号:35058220231106G050)批准规划指标为:1.5<容积率<4.0,建筑高度≤54米,1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福建鸿纳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原规划条件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4.0,建筑高度≤54米,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晋自然资〔2024〕463号)执行。
2025年3月3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福建鸿纳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原规划条件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4.0,建筑高度≤54米,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晋自然资〔2024〕463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福建鸿纳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
电子邮件:jjcxghj@sina.com,联系电话:82001556。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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