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2-0101-2024-10132
- 备注/文号:晋自然资审〔2024〕24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6
福建省泉州市建恒发展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用地位于内坑镇上方村,宗地总面积6268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积1003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526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该用地未查询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晋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晋地合审〔2008〕协字第016号、晋地合审〔2008〕协字第017号),该用地均未明确技术经济指标。现该公司根据《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工业企业提容增效报建程序的通知》(晋自然资规范〔2022〕1号)规定申请提容增效。
2023年12月13日,我局组织召开福建省泉州市建恒发展有限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补充下达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对该公司厂区用地补充下达规划条件,具体内容为:1.7<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32.6%,10%≤绿地率≤20%,建筑高度≤50米,其余要求按《福建省泉州市建恒发展有限公司用地〔闽(2023)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297号〕规划条件(初步)》(详见附件)执行。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福建省泉州市建恒发展有限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补充下达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
电子邮件:jjcxghj@sina.com,联系电话:82001556。
附件:福建省泉州市建恒发展有限公司用地〔闽(2023)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297号〕规划条件(初步)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2日
| 附件 | ||||||||
| 福建省泉州市建恒发展有限公司用地〔闽(2023)晋江市不动产权 第0000297号〕规划条件(初步) | ||||||||
| 序号 | 规划指标 | 规划设计要求 | 备注 | |||||
| 1 | 用地位置及范围 | 内坑镇上方村,东至民宅,西至村路,南至双龙路,北至村路 | 强制性 | |||||
| 2 | 用地面积 | 宗地总面积6268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积1003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5265平方米。 | 强制性 | |||||
| 3 | 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强制性 | |||||
| 4 | 建设内容 | 厂区项目 | 强制性 | |||||
| 5 | 主体建筑性质 | 工业建筑 | 强制性 | |||||
| 6 | 用地指标 | 容积率 | 1.7<R<3.0 | 强制性 | ||||
| 建筑密度 | 30%<D<32.6% | 强制性 | ||||||
| 绿地率 | 10%≤G≤20% | 强制性 | ||||||
| 建筑系数 | K≥40% | 强制性 | ||||||
| 其他 | 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有关配置要求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执行。 | 强制性 | ||||||
| 7 |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求 | 应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快递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12号)要求预留配送末端网点设施,配置快递服务网点,并按上述文件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强制性 | |||||
| 8 | 建筑设计要求 | 建筑空间退让 | 退让道路红线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强制性 | |||
| 退让交叉口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强制性 | ||||||
| 退让用地红线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强制性 | ||||||
| 出入口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强制性 | ||||||
| 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出入口)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强制性 | ||||||
| 建筑高度控制 | 建筑高度应不大于50米。 | 强制性 | ||||||
| 建筑体量 | 按《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指导性 | ||||||
| 建筑风貌 | 建筑造型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指导性 | |||||
| 建筑风格 | 指导性 | |||||||
| 建筑色彩 | 指导性 | |||||||
| 建筑材质 | 指导性 | |||||||
| 其他 | 用地内建筑间距以及与用地外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及防火间距要求。 | 强制性 | ||||||
| 9 | 市政设计要求 | 市政配套设施 | 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强制性 | ||||
| 停车配套要求 | 机动车停车配套标准 | 2017年7月1日之前出让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按《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2017年7月1日之后出让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工业用地停车位配建标准调整的通知》(晋自然资〔2023〕503号)执行。 | 强制性 | |||||
| 二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 | 强制性 | |||||||
| 其他要求 |
1.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21〕31号)和《晋江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办〔2021〕64号)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严禁在建筑首层门厅、架空层、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议结合项目景观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空间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若设置在地下室,则应配置完善的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措施,并满足消防防火要求。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措施;鼓励配置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灭火器、可视监测系统等技防措施。 |
强制性 | ||||||
| 10 | 规划验收要求 | 按《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 强制性 | |||||
| 11 | 其他要求 | 1.本工程涉及人防、消防、环保、抗震、交通、电力、电讯、给排水、气象、公共安全等,应按相关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 | 强制性 | |||||
| 2.本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设计条件及日照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有关土地和建设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 | 强制性 | |||||||
| 3.若今后因城镇发展需要调整该用地用途,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排。 | 强制性 | |||||||
| 备注 | 1.本规划条件未尽事宜,按《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本规划条件个别条款与《晋江市内坑镇核心区和黄塘-黎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不一致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 | |||||||
| 2.本用地应在一年内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逾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本文件自动作废。 | ||||||||
| 3.根据《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
| 4.本文件为初稿,仅供参考,应以最终出具的正式规划条件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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