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1850-2022-00080
    • 备注/文号:晋建综〔2022〕12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5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2-08-10 17: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精神,结合《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8〕25号),现就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按照泉建规〔2022〕3号精神,我市国有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2022~2023年装配式建筑占该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为不小于30%(包括非民用建筑用地性质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2024~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该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为不小于40%;以划拨或土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装配式面积占比应为100%;项目中单独建设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应首先建设。2022年以前国有出让土地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的,参照执行。鼓励装配式项目提高装配率,其中2022~2023年一星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以上 ,2024~2025年一星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按《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执行。

      二、加大国有投融资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工作力度。从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有投融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体系、竖向预制剪力墙体系、装配式装修体系、智能建造技术以及绿色建材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新建国有投融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面实行装配式全装修。 国有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落实。

      三、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探索开展预制柱、竖向预制剪力墙技术等主要竖向混凝土构件预制化试点,试点项目应选取技术工艺可靠、结构安全性高的结构体系,所采用结构体系技术应具有国家、行业团体或福建省已出台的技术标准。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产业园区、会展场馆、工业厂房等项目要加大装配式钢结构体系、装配式装修体系的推广应用。对采用装配式装修体系的项目,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单独发包。     

      四、加强装配式建筑前期审批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出让建设用地时,按照装配式建筑新的面积比例、装配率设定出让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明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技术内容,合理测算项目估算(概算),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发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加强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按相关计价标准核定项目估算(概算)。 

      五、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管理。住建主管部门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重点检查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加强对房地产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装配式建筑因设计变更导致原装配式率计算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低于原来的装配率标准,并应重新申请认定。发现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建设单位提交《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及首段验收手续的,可提前申请预售。 

      六、做好装配式建筑验收闭环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应根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核查该项目的装配率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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