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0101-2020-10329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13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泉州荣晋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霞海路66号
你单位建设的东海正荣府售楼部(施工图为8-1#楼,物业用房)未办理施工许可于2019年12月份开工,并于2020年1月7日结构封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合同一份、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赖建忠进行询问笔录一份、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刘一星进行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单一份[编号:晋质(安)监E20200119]、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一份、现场证据材料一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70.5743万元的2%即叁万肆仟壹佰壹拾肆元整(¥3.4114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十六楼办公室,联系电话0595-85687712)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并到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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