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2420-2019-00209
- 备注/文号:晋建综[2019]430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4
晋建综〔2019〕430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2019年泉州物业管理规范提示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务必于10月25日前公示所管小区第三季度的公共收益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于10月31日前向我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报送公示材料、公共收益的合作协议及小区公共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于11月10日前将公共收益存入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公示期满7天内向业委会申报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公共收益由业委会管理的,业委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一次。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需严格按照《2019年泉州物业管理规范提示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按规定按时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并存入指定账户。
五、逾期未报送的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将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存的,没收其全部公共收益存入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连续三次未按规定交存公共收益的,将其信用等级列为C级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联系人:小许 电话:85621726)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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