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6-1810-2022-10012
    • 发布机构: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6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05.26)
    时间:2022-05-26 09:46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05.26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晋江深沪科任渔业用油供应站有限公司加油员陈奕昕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陈奕昕

    202256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深沪科任渔业用油供应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陈奕昕在为摩托车(车牌号闽?CCS524)加油时,未待摩托车驾驶人员离开座位后便直接进行加油作业,其作业行为未严格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第6.2.8“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离开座位”的相关要求,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01A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罚款

    2022/5/20

    2023/5/20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泉得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晋江泉得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22428,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清美工业园的晋江泉得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生产过程中使用PU胶、E-28EVA处理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PU胶、E-28EVA处理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储存要求为紧盖盖子,置于干燥和良好通风处”。而该公司虽在储存场所进行了实体分隔,但设置的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不规范,无法有效防止泄漏流淌;未设置强制通风设备(防爆型)等安全措施。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PU胶、E-28EVA处理剂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②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022/5/26

    2023/5/2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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