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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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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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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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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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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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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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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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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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11·1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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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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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13时21分许,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有效排查并及时消除提升机区域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及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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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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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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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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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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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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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11·1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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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谋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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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13时21分许,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颜谋瓞作为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生产作业时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企业未能有效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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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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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贰拾陆元捌角(¥23826.8)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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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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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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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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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9”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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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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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9日14时许,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施工资质查验不严格,对进场作业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及管理缺失,未能有效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能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未能及时制止现场的违章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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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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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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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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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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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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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12·9”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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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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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9日14时许,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赵磊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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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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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玖拾贰元玖角(¥23992.9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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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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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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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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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12·9”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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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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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9日14时许,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申州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过组织全面调查,陈军峰作为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事发项目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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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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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陈军峰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资格,并处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叁拾元玖角(¥20130.9)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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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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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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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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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9·28”外墙脚手架脱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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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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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7时10分许,深沪镇百佳(福建)内衣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外墙脚手架脱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经组织全面调查,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全面开展作业人员进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外墙石材幕墙施工和外脚手架安装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执行,干挂班组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拆除、更改脚手架连墙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实际配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干挂班组的违章操作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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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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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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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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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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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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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9·28”外墙脚手架脱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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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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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7时10分许,深沪镇百佳(福建)内衣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外墙脚手架脱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经过组织全面调查,庄学先作为施工单位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干挂班组违规拆除、更改脚手架连墙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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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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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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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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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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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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