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6-1230-2019-00032
    • 发布机构:晋江市应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3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加强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培训的通知
    时间:2019-05-13 15:47

     

     

     

     

     

     

     

    晋安办〔201928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加强特种

    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培训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培训、考核发证和专项执法,着力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问题。

    二、培训对象

    (一)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的人员;

    2焊工,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作业的人员;

    3高处作业人员,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的人员;

    4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指从事大中型制冷(冷库)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作业的人员。

    5《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种类和项目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工作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19530

    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体,普及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特性、范围以及培训考核正规渠道等知识,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作业的危害,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必要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我市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培训的精神层层传达到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二)检查摸底阶段

    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19630

    各镇、街道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有培训需求的未持证人员,以及持证需复审的人员要做好登记,认真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971日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送到市安办。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单位,各镇、街道要上报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立案调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三)集中培训阶段

    时间:20197120191231

    各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可以依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到辖区集中开展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工作,也可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自行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要对安全培训过程认真自查,规范安全培训程序,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档案管理。

    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名单可关注晋江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在宣传培训特种作业栏目查询。

    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机构主要依托福建省特检院泉州分院(联系电话:2807001328070028)。

    (四)专项执法阶段

    时间安排:2019912020228

    在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的基础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组织开展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采取交叉互检的方式,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把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中。

    (五)总结提升阶段

    时间安排:2020312020330

    在专项执法行动之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无证上岗作业行为。同时挖掘总结一批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适时在晋江经济报、晋江电视台等媒体进行经验推广,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意识,建立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有关方面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把加强全市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之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强化责任追究。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本单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相关单位于每月月底将工作总结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送分别报送市安办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安办联系人:林若染,电话:85695195

    市管局联系人:周明典,电话:85692761

     

    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510


    附件1

    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                                    报送时间: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从业人员姓名

    培训类别

    手机号码

     

     

     

     

     

     

     

     

     

     

     

     

     

     

     

     

     

     

     

     

     

     

     

     

     

     

     

     

     

     

     

     

     

     

     

     

     

     

     

     


    注:培训类别为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已持证的每三年要复审一次。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                                    报送时间: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从业人员姓名

    培训类别

    手机号码

     

     

     

     

     

     

     

     

     

     

     

     

     

     

     

     

     

     

     

     

     

     

     

     

     

     

     

     

     

     

     

     

     

     

     

     

     

     

     

     

    注:培训类别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市有关单位:法院、检察院、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宗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金融局、城市管理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邮政管理局、供销社、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晋江海事处、围头湾港务管理站、供电公司、高教中心办、公路分局、晋江机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抄送:泉州市安办、晋江市政府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5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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