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0101-2023-00020
- 发布机构: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金新海(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XXXXXX0513):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卫公罚〔2023〕C0823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先到我局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网点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晋江市迎宾路669号
邮政编码:362200
联系电话:0595-85693352
联 系 人:潘晓丰 蔡华慧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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