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0101-2023-00017
- 发布机构: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金新海(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XXXXXX0513):
你(单位)于2023年7月25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经营活动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卫公罚告〔2023〕C0823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晋江市迎宾路669号
联系电话:0595-85693352
联 系 人:潘晓丰 蔡华慧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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