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1003-2020-10075
    • 发布机构: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9
    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第四卫生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5-19 16:37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第四卫生所(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西梧埭沟(定兴工业区105号);主要负责人:王恒飞;身份证号码:35058219XXXXXX8536)

    (单位)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秦飞、魏治国、吴志芳)开具处方、允许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汪文丹)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我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20515日依法对你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卫医罚〔2020〕A01170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晋江市分行国库帐户(先到我局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网点缴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晋江市迎宾路669号   

    邮政编码:362200

    联系电话:0595-85693352    

    人:潘晓丰  蔡华慧

     

    晋江市卫生健康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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