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2003-2016-00007
- 发布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5-20
晋江市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方案
为了解我市《福建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闽卫疾控〔2012〕30号)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科学评估梅毒防治效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改进梅毒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按照《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133号)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内容
(一)保障措施与能力建设。梅毒控制的组织领导与防治工作机制、梅毒防治工作方案、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等,共2项指标。
(二)防治工作。大众人群、重点人群(流动人口等)和高危人群(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检测与转诊、规范化诊疗、先天梅毒预防与控制、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管理等,共12项指标。
(三)防治效果。一期和二期梅毒发病率增长幅度、胎传梅毒发病率等,共2项指标。
二、评估方法
(一)现有资料收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等),对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整理。
(二)现场调查或者专项调查。包括专业人员梅毒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情况、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
三、评估指标要求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责任单位 |
协作单位 |
|
| 1 |
建立有效的梅毒防治工作机制 |
4个要点全部到位 |
市卫计局 |
市疾控中心 |
|
| 2 |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 |
梅毒防治专业人员 |
≥85%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孕产期保健人员 |
≥80%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3 |
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 |
城市居民 |
≥85% |
市疾控中心 |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
| 农村居民 |
≥75% |
市疾控中心 |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
||
| 流动人口 |
≥80% |
市疾控中心 |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
||
| 4 |
暗娼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 |
暗娼人群 |
≥90% |
市疾控中心 |
|
|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 |
≥90% |
市疾控中心 |
|
||
| 5 |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 |
≥80%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6 |
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比例 |
≥90%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7 |
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 |
≥90%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8 |
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 |
≥80% |
市妇幼保健院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9 |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 |
≥90% |
市妇幼保健院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10 |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 |
≥90% |
市妇幼保健院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11 |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 |
≥80% |
市妇幼保健院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12 |
梅毒患者接受规范治疗的比例 |
≥80%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 13 |
医疗机构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 |
≥90%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14 |
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 |
参与率≥85%;合格率≥95% |
市疾控中心 |
各医疗卫生单位 |
|
| 15 |
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 |
增长幅度≤5% |
市疾控中心 |
|
|
| 16 |
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
≤30/10万活产数 |
市疾控中心 |
市妇幼保健院 |
|
四、组织实施
市卫计局负责本次梅毒控制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全面负责自查和评估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持,评估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报告等。各指标有关协作单位应配合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准确完成指标资料收集或调查评估工作。
五、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2016年5月31日前,各指标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附件1(指标数据收集方法)开展资料收集或调查评估,并将指标数据收集表(见附件2)报至市疾控中心。
(二)2016年6月10日前,市疾控中心要将各指标数据录入“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评估报告撰写要求完成本次梅毒控制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上报至市卫计局及上级疾控中心。
(三)2016年6月-7月,根据上级安排接受评估工作现场核查。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王银雷
联系电话:85627251,13506069017
电子邮箱:jjcdcyb@163.com
附件1:梅毒控制规划中期评估指标数据收集方法
附件2:梅毒控制规划中期评估指标数据收集表
附件1
梅毒控制规划中期评估指标数据收集方法
指标1:建立有效的梅毒防治工作机制
| 类 别 |
保障措施 |
| 目 的 |
评估当地梅毒防治在工作机制上的保障情况 |
| 数据来源 |
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机构的现场调查 |
| 评估方法 |
1、查阅辖区内地政府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性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相关文件、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活动记录等资料,了解以下4个方面的情况并填写在附件2的表1中: (1)当地政府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明确将梅毒防治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1]。 (2)当地制订/转发了梅毒控制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或制定了当地的梅毒控制年度工作计划[2]。 (3)当地落实了梅毒控制的业务负责机构,有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梅毒等性病防治工作[3]。 (4)各县区辖区内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为梅毒患者提供规范化医疗服务,包括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及具备规范的实验室检测方法(梅毒特异性和非特异性抗体检测能力)。 2、根据当地有无上述相关文件和文字资料等证据,判断每个方面是否到位和落实。 |
| 分 子 |
不适用 |
| 分 母 |
不适用 |
| 注 释 |
[1] 梅毒防治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是指在当地艾滋病防治的规划中纳入了梅毒或性病防治的内容。 [2] 梅毒年度工作计划是指在当地的性病艾滋病防治或传染病控制的年度计划中有梅毒防治的相关内容。 [3] 梅毒控制的业务负责机构是指承担梅毒等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考评标准 |
上述4个方面全部到位和落实,该指标视为达标。 |
指标2: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1]
| 类 别 |
能力建设 |
| 目 的 |
评估梅毒防治工作人员的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 |
| 数据来源 |
三类梅毒防治机构的三类防治人员现场书面考试 |
| 评估方法 |
1、列出辖区内所有承担梅毒防治任务的三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临床诊疗机构和助产机构[2])。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临床诊疗机构(选择3家梅毒病例报告数相对较多的医疗机构)和助产机构(妇幼保健院/所和上述3家医疗机构的妇产科)3类人员(预防与疫情管理人员、临床诊疗人员[3]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梅毒防治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每个机构各类人员3人参加考核,不足3人者全部参加。 3、对预防与疫情管理人员用“预防”专业试卷、临床诊疗人员用“诊疗”专业试卷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用“实验室”专业试卷进行现场书面闭卷考试。考试题由评估组织者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提供的三个专业(预防、诊疗和实验室)考试题库(包括单选题和是非题)中抽取本专业16道题,另外两个专业各2道题,合计20题;每题5分,满分100分。 4、由评估组织者对试卷进行评分,并按照85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将考评情况填入附件2的表2中。 |
| 分 子 |
考试合格总人数[4] |
| 分 母 |
参加现场考试总人数[4] |
| 注 释 |
[1] 该指标按照两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临床诊疗机构、助产机构)分别进行统计。 [2] 助产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综合医院妇产科等。 [3] 涉及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医务人员指所有提供梅毒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人员,包括皮肤性病科、泌尿科和妇科等。 [4] 按照两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临床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将各类人员参加现场考试人数和考试合格人数分别相加,获得参加现场考试总人数和考试合格总人数。 |
| 考评标准 |
1、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人员梅毒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总合格率≥85%。 2、助产机构人员梅毒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总合格率≥80%。 |
指标3: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1]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大众人群和流动人口的梅毒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
| 数据来源 |
知晓率专题调查[2] |
| 评估方法 |
1、提供2012年以后在辖区内(或本省范围内)对三类人群(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的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的相关信息,并且填入附件2的表3中。 2、以上述调查结果作为当地相应人群的知晓率[3]。 |
| 分 子 |
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的人数 |
| 分 母 |
接受知晓率调查的人数 |
| 注 释 |
[1] 该指标按照三个人群(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流动人群)分别进行统计。如果2012年以后没有对某一人群开展过知晓率调查,则视为该人群的知晓率不达标。 [2] 专题调查是指在本省内根据《梅毒预防知识知晓率调查方案》开展的知晓率调查。 [3] 如果2012年以后在本省范围内对同一人群开展过多次调查,则使用最近一次调查结果;如果同时在多个地区开展过调查,则使用多个地区调查结果的平均值。 |
| 考评标准 |
1、城市居民知晓率≥85%。 2、农村居民≥75%。 3、流动人口≥80%。 |
指标4: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高危人群的梅毒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
| 数据来源 |
知晓率专题调查[2] |
| 评估方法 |
1、提供2012年以后在辖区内(或本省范围内)对两类人群(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开展的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的相关信息,并且填入附件2的表3中。 2、以上述调查结果作为当地相应人群的知晓率[3]。 |
| 分 子 |
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的人数 |
| 分 母 |
接受知晓率调查的人数 |
| 注 释 |
[1] 该指标按照两个人群(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分别进行统计。如果2012年以后没有对某一人群开展过知晓率调查,则视为该人群的知晓率不达标。 [2] 专题调查是指在本省内根据《梅毒预防知识知晓率调查方案》开展的知晓率调查。 [3] 如果2012年以后在本省范围内对同一人群开展过多次调查,则使用最近一次调查结果;如果同时在多个地区开展过调查,则使用多个地区调查结果的平均值。 |
| 考评标准 |
1、暗娼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90%。 2、男男性行为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90%。 |
指标5: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性病医疗服务中梅毒主动筛查的工作情况 |
| 数据来源 |
医疗机构现场调查 |
| 评估方法 |
1、列出辖区内2015年所有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抽查其中3家梅毒病例报告数相对较多且具备皮肤性病科[1]的医疗机构,不足3家则全部纳入调查。 2、在每个医疗机构,收集以下相关信息并填入附件2的表4中。 (1)统计“性病门诊日志”登记的近3个月性病就诊者人数。如无性病门诊日志,则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或其他方法统计皮肤性病科[1]近3个月的门诊量,以门诊量的3%估计性病就诊者人数。 (2)通过“性病门诊日志”、实验室信息系统(LIS系统)或实验室登记记录等方法统计皮肤性病科近3个月申请梅毒实验室检测的人数。 |
| 分 子 |
申请梅毒检测总人数 [2] |
| 分 母 |
性病就诊者总人数[2] |
| 注 释 |
[1] 皮肤性病科是指皮肤科、皮肤性病科或性病科等。 [2] 将调查的所有医疗机构近3个月申请梅毒实验室检测人数(性病门诊日志登记的申请检测人数或实验室登记的皮肤性病科申请检测人数)和近3个月性病就诊者人数(性病门诊日志登记的人数或近3个月皮肤性病科门诊量´3%估计的性病就诊者人数)分别相加, 获得申请梅毒检测总人数性病就诊者总人数。在调查的医疗机构,如以3%估计的性病就诊者人数小于申请梅毒检测人数,则视为性病就诊者人数等于申请梅毒检测人数。 |
| 考评标准 |
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性病诊疗机构的比例≥80%。 |
指标6: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比例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在高危人群中梅毒主动筛查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 |
| 评估方法 |
1、登陆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获取当地所有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受检者和服药者人数,以及其中接受了免费梅毒检测者人数[1],并填入附件2的表5中。 2、如果从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中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则通过以下方法收集相关资料: (1)列出辖区内2015年所有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2]。 (2)通过各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登记的资料,统计首次受检者和服药者人数,以及其中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5中。 |
| 分 子 |
接受了免费梅毒检测总人数[3] |
| 分 母 |
首次受检者/首次服药者总人数[3] |
| 注 释 |
[1] 如果同一个人在当地多个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就诊检测,仅计算一次。 [2] 如果辖区内没有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则不收集相应的资料。 [3] 将所有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受检者/首次服药者人数和其中接受了免费梅毒检测人数分别合并,获得首次受检/首次服药总人数和接受免费梅毒检测总人数。 |
| 考评标准 |
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就诊者接受免费梅毒血清学检测比例≥90%。 |
指标7: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在高危人群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中转诊服务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 |
| 评估方法 |
1、登陆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获取当地所有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人数[1],以及其中提供了转诊服务的人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5中。 2、如果从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中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则通过以下方法收集相关资料: (1)列出辖区内2015年所有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2]。 (2)通过各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登记的资料(包括转介卡信息),统计梅毒检测阳性者人数,以及其中接受了转诊服务[3]的人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5中。 |
| 分 子 |
提供了梅毒转诊服务总人数[4] |
| 分 母 |
首次受检者/首次服药者梅毒检测阳性者总人数[4] |
| 注 释 |
[1] 如果同一个人在当地多个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仅计算一次。 [2] 如果辖区内没有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则不收集相应的资料。 [3] 转诊服务是指为梅毒检测阳性者提供转诊的指导,不是指成功转诊。以皮肤性病门诊作为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开展的梅毒检测,其发现的梅毒检测阳性者均视为提供了梅毒转诊服务。 [4] 将所有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人数和接受转诊服务人数分别合并,获得辖区内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总人数和接受转诊服务总人数。 |
| 考评标准 |
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梅毒检测阳性者提供转诊服务比例≥90%。 |
指标8: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1]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在孕产妇中开展梅毒主动筛查工作的情况 |
| 数据来源 |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的现场调查(仅限于本次评估) |
| 评估方法 |
1、确定当地的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 2、在该机构收集、汇总辖区内2015年全年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表1和表2),统计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产妇人数,以及这些产妇中在孕期或产时至少接受过1次梅毒检测的人数,并将相关资料填入附件2的表6中。 |
| 分 子 |
在孕期或产时至少接受过1次梅毒检测的产妇总人数[2] |
| 分 母 |
同期产妇总人数[2] |
| 注 释 |
[1] 按城市地区或农村地区计算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以地区名确定是城市或农村地区,如“某某区、某某市”则属于城市范围,如“某某县”则属于农村范围。 [2] 将调查所有助产机构统计的产妇人数及其中在孕期或产时至少接受了1次梅毒检测的人数分别相加,获得产妇总人数和至少接受了1次梅毒检测的总人数。如孕产妇在不同机构多次检测,统计为1例。 |
| 考评标准 |
1、城市地区提供孕产妇服务机构,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80%。 2、农村地区提供孕产妇服务机构,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60%。 |
指标9: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1]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的现场调查(仅限于本次评估) |
| 评估方法 |
1、确定当地的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 2、在该机构查阅、收集辖区内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梅毒感染[2]产妇的个案登记卡,统计当地感染梅毒的产妇人数,以及这些产妇中接受了梅毒规范诊疗服务[3]的人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6中。 |
| 分 子 |
接受了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总数[4] |
| 分 母 |
梅毒感染产妇总人数[4] |
| 注 释 |
[1] 按城市地区或农村地区计算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以地区名确定是城市或农村地区,如“某某区、某某市”则属于城市范围,如“某某县”则属于农村范围。 [2] 梅毒感染的诊断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 [3] 梅毒规范诊疗服务是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的治疗等服务。此次评估的梅毒规范诊疗服务是指在孕期内接受过至少1个疗程的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治疗。 [4] 将调查的所有助产机构统计的梅毒感染产妇人数及其中接受了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人数分别相加,获得梅毒感染产妇总人数和接受了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总人数。 |
| 考评标准 |
1、城市地区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90%。 2、农村地区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70%。 |
指标1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1]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的现场调查(仅限于本次评估) |
| 评估方法 |
1、确定当地的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 2、在该机构查阅、收集辖区内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梅毒感染[2]产妇个案登记卡及所生儿童的随访登记卡,统计当地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以及这些婴儿中接受了规范诊疗服务[3]的人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6中。 |
| 分 子 |
接受了规范诊疗服务的婴儿总数[4] |
| 分 母 |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活产总数[4] |
| 注 释 |
[1] 按城市地区或农村地区计算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以地区名确定是城市或农村地区,如“某某区、某某市”则属于城市范围,如“某某县”则属于农村范围。 [2] 梅毒感染的诊断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 [3] 规范诊疗服务是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的诊疗服务。此次评估的规范诊疗服务内容包括: A、应接受预防性治疗的梅毒暴露儿童中接受了治疗; B、诊断为先天梅毒的儿童中接受了常规的梅毒治疗; C、在常规随访服务中得到正确诊断。 如一名儿童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内容的要求,仍按1例接受了规范诊疗服务的婴儿进行统计。 [4] 将调查的所有医疗机构统计的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数及其中接受了规范诊疗服务的婴儿数分别相加,获得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总数和接受了规范诊疗服务的婴儿总数。 |
| 考评标准 |
1、城市地区患有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服务的比例≥90%。 2、农村地区患有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服务的比例≥80%。 |
指标11: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随访服务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负责机构的现场调查(仅限于本次评估) |
| 评估方法 |
1、列出辖区内2015年所有为梅毒感染[1]孕妇所生婴儿提供随访服务的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等)。 2、在该机构查阅、收集辖区内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登记卡,统计当地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数,以及这些暴露婴儿在12月龄内接受了随访服务[2]的婴儿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6中。 |
| 分 子 |
出生后的12个月内接受过随访服务的婴儿总数[3] |
| 分 母 |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总数[3] |
| 注 释 |
[1] 梅毒感染的诊断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 [2] 随访服务是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的随访服务。此次评估的随访要求是指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个月龄的新生儿至少接受过1次随访。 [3] 将调查的所有医疗机构上报的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及其中接受过1年随访服务的婴儿数分别相加,获得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总数和接受过12月龄内随访服务的婴儿总数。出生后1年内排除梅毒感染的婴儿仍纳入分子和分母统计。 |
| 考评标准 |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80%。 |
指标12:梅毒患者接受规范治疗的比例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对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医疗机构现场调查 |
| 评估方法 |
1、列出辖区内2015年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1]。 2、选择3家2015年梅毒报告病例数最多的医疗机构开展规范治疗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入附件2的表7中。具体调查方法如下: (1)了解该机构2015年期间是否配有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2)在每家医疗机构抽查2015年期间的30例梅毒患者治疗处方,不足者调查所有的梅毒病例的处方,了解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使用情况[2]。 |
| 分 子 |
调查的性病诊疗机构核查处方中使用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治疗的处方总数÷0.75[3] |
| 分 母 |
调查的性病诊疗机构所核查的梅毒治疗处方总数 |
| 注 释 |
[1] 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是指开展梅毒诊断和治疗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等。 [2] 在未配备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的医疗机构,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治疗数为0,但核查的处方数仍然纳入分母计算。 [3] 考虑到青霉素过敏等不适合使用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的情况,用0.75作为梅毒规范治疗的校正系数。如果以0.75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梅毒规范治疗处方数大于实际核查的处方数,则视为规范治疗的处方数等于实际核查的处方数。 |
| 考评标准 |
梅毒患者接受规范治疗比例应≥80%。 |
指标13:医疗机构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梅毒首次诊断病例进行病例报告的开展情况 |
| 数据来源 |
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 |
| 评估方法 |
1、登录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下载2015年开展了梅毒报告病例[1]准确性核查的数据,并将核查结果填入附件2的表8中。 2、在未开展该工作的县区,按如下方法开展: (1)选择3-5家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民营医院等)开展。其数量要求如下:辖区内报告梅毒病例的医疗机构数量≤3家者,全查;4-10家者,核查3-5家(6家以上至少50%);>10家者,核查5家。 (2)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下载所选择核查的医疗机构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报告的全部梅毒病例,另存为Excel格式,整理病例清单,保留必要的项目。 (3)每家医疗机构抽查20~30例梅毒病例,≤20例者全查。随机抽查12个月份中的5个月份,每个月份查4-6例。 (4)由核查工作人员到医疗机构防保科、性病相关门诊或住院部、实验室分别进行核实,查询纸质版或电子版的传染病报告卡、门诊日志或病历、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原始记录。 (5)根据核查结果判断报告病例是否准确[2],并将核查结果填入附件2的表8。 |
| 分 子 |
辖区内经医疗机构现场核查为报告准确的梅毒病例数 |
| 分 母 |
辖区内医疗机构现场核查的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总数 |
| 注 释 |
[1] 梅毒病例是指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梅毒诊断标准》诊断的病例。 [2] 在开展核查时,如果原始临床记录数据不全,则以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均为阳性者判为梅毒诊断正确。 |
| 考评标准 |
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应≥90%。 |
指标14: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1]
| 类 别 |
防治工作 |
| 目 的 |
评估开展梅毒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工作情况 |
| 数据来源 |
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 |
| 评估方法 |
1、登陆“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获得当地上报的2015年数据,包括开展梅毒血清学检测的性病防治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妇幼机构)的实验室、参加相关机构(如国家参比实验室、各级临检中心或疾控中心/皮肤病防治所等)组织的两类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和实验室考评成绩合格的实验室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9中。 2、如果没有上报2015年的数据,则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数据收集: (1)列出当地2015年所有开展梅毒血清学检测的性病防治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妇幼机构)的实验室。 (2)调查上述实验室是否参加相关机构(如国家参比实验室、各级临检中心或疾控中心/皮肤病防治所等)组织的两类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考评成绩是否合格的情况[2],并填入附件2的表9中。 |
| 1、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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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子 |
辖区内参与梅毒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总数 |
| 分 母 |
辖区内性病防治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妇幼机构)梅毒检测实验室总数 |
| 2、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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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子 |
辖区内参与能力验证考评成绩合格的实验室总数 |
| 分 母 |
辖区内参与梅毒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总数 |
| 注 释 |
[1] 按照参与率和合格率两个指标进行统计。 [2] 实验室能力验证参加和考评成绩合格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书面支持材料。 [3] 同一实验室参加多家单位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不重复计数,统计考评结果时以最高级别单位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考评成绩为准。 |
| 考评标准 |
1、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85%。 2、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合格率≥95%。 |
指标15: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
| 类 别 |
防治效果 |
| 目 的 |
评估梅毒流行趋势和防治效果。 |
| 数据来源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
| 评估方法 |
1、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下载当地2015年及2014年的全年一期和二期梅毒报告病例数[1]和一期和二期梅毒报告发病率,并填入附件2的表10中。 2、将2014年和2015年的一期和二期梅毒报告发病率相加,获得当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
| 分 子 |
辖区内2015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与2014年报告发病率之差 |
| 分 母 |
辖区内2014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
| 注 释 |
[1]诊断为一期或二期梅毒的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梅毒诊断标准》诊断的病例纳入报告发病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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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标准 |
2015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发病率较2014年增长幅度≤5%。 |
指标16: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 类 别 |
防治效果 |
| 目 的 |
评估预防梅毒母婴传播防治效果。 |
| 数据来源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
| 评估方法 |
1、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下载当地2015年先天梅毒[1]全年网络直报的报告病例数[2] ,并填入附件2的表10中。。 2、从妇幼年报中获得当地当年的活产人数,并填入附件2的表10中。 |
| 分 子 |
辖区内先天梅毒全年报告病例数 |
| 分 母 |
辖区内全年活产人数 |
| 注 释 |
[1] 先天梅毒亦称胎传梅毒。 [2] 报告病例是指诊断为先天梅毒的实验室确诊病例。 |
| 考评标准 |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30/10万活产数。 |
附件2
梅毒控制规划中期评估指标数据收集表
表1 建立有效的梅毒防治工作机制(指标1)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检查内容 |
有或无 |
文件(资料、活动)名称 |
制定(活动) 单位 |
制定(活动)时间 |
具体说明 |
| 1.当地政府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明确将梅毒防治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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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订/转发了当地的梅毒控制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或制定了当地的梅毒控制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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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地落实了梅毒控制的责任机构,有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梅毒等性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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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县区辖区内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为梅毒患者提供规范化医疗服务,包括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及具备规范的实验室检测方法(特异性和非特异性抗体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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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指标2)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名称 |
专业人员类别 |
考核时间 |
考核人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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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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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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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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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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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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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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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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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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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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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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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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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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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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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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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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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和诊疗机构合计 |
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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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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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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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产机构合计 |
预防/疫情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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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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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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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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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类机构(疾病控制、医疗服务和妇幼保健)的三类专业人员(预防/疫情管理、诊疗服务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现场试卷考核,要求每个机构每类人员至少3人参加,不足3人全部参加。以85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
表3 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指标3)和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指标4)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调查人群 |
城市居民 |
农村居民 |
流动人口 |
暗娼人群 |
男男性行为人群 |
| 资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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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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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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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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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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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晓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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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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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指标5)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辖区内性病诊疗机构总数 |
其中:开展梅毒血清学检测的性病诊疗机构数量 |
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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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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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名称 |
近3个月皮肤性病科申请梅毒实验室检测的人数 |
近3个月性病就诊者人数 |
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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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病门诊日志登记的人数 |
皮肤性病门诊就诊人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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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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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近3个月性病就诊者人数的来源为性病门诊日志登记的人数或者以皮肤性病门诊就诊人数´3%估计的性病就诊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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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比例(指标6)和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指标7)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艾滋病咨询检测点 名称 |
首次受检者人数 |
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人数 |
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 比例% |
梅毒检测阳性人数 |
接受梅毒转诊服务人数 |
接受转诊服务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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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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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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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名称 |
首次服药者人数 |
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人数 |
接受免费梅毒检测的 比例% |
梅毒检测阳性人数 |
接受梅毒转诊服务人数 |
接受转诊服务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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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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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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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指标8)、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指标9)、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指标10)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指标11)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该地区是属于城市地区或农村地区:
(以地区名确定是城市或农村地区,如“某某区、某某市”则属于城市范围,如“某某县”则属于农村范围)。
| 指标名称 |
指 标 内 容 |
数据 |
| 指标8 |
产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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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接受过1次孕期或产时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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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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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9 |
梅毒感染的产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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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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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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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10 |
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婴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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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梅毒规范诊疗婴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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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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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11 |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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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了12月龄随访服务的婴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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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2月龄(1年)随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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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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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指标12)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医疗机构名称 |
实际调查的梅毒治疗处方数 |
调查处方中使用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治疗处方数¸0.75 |
接受规范治疗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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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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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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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医疗机构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指标13)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医疗机构名称 |
核查的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数 |
核查发现的符合梅毒诊断标准的梅毒病例数 |
报告准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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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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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梅毒病例是指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梅毒诊断标准》诊断的病例。在开展核查时,如果原始临床记录数据不全,则以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均为阳性者判为梅毒诊断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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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及合格率(指标14)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性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名称 |
是否参加 能力验证 |
组织能力验证的机构 |
考评成绩 是否合格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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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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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毒检测实验室总数 ;其中,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数 ;参与率 %。 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中,验证合格实验室数 ;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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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指标15)和
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指标16)
地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
收集单位: 收集时间:
| 指标15: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 |
|||||||||
| 年份 |
一期梅毒报告病例数 (1) |
二期梅毒报告病例数 (2) |
一期梅毒 报告发病率(/10万) (3) |
二期梅毒报告发病率(/10万) (4) |
一期和二期梅毒报告发病率(/10万) (3)+(4) |
较上年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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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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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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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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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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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16: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
|||||||||
| 年份 |
全年先天梅毒 报告病例数 |
全年活产数 |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10万活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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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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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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