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8-1203-2024-00014
- 备注/文号:晋文旅〔2024〕1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文旅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3
各科室(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3日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安委会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2023年12月20日全市安全生产暨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专题调度会议部署要求,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经营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以加强监管执法为主线,在全市文旅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通过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三个转变”,即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隐患转变。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今年的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重点围绕“重精准、强措施、打硬仗、破难题”的工作思路,聚焦“9项重点”大抓狠抓落实。
(一)聚焦执法体系,抓机制建设。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制度: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做到不办关系案、不执人情法;四是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执法,避免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五是推行“阳光执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六是建立健全文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并定期亮晒通报,完善自由裁量基准,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抓好以案说法、以案促改。
(二)聚焦执法重点,抓计划执法。要认真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主体,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的数量比例,按照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提高执法效果。其中,A级旅游景区、文保单位、民宿管理等重点文旅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建设施工项目以及文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确保执法效果。
(三)聚焦执法力度,抓打非治违。对本文旅行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绝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还要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聚焦执法权威,抓精准执法。围绕事故防控,突出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问题导向精准执法,进一步强化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监督检查。将文旅企(事)业单位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演练、特种作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放在重要位置。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特殊季节气候条件、特殊时段呈现的风险特点加强执法,对阶段性新情况、区域性新问题以及一定范围内呈现的事故苗头要及时调整执法方案,制订应急执法措施。
(五)聚焦执法效能,抓执法评议。制定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质量评议工作方案,从执法力度(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违法行为查处率)、办案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开展评议考核,形成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评价体系。市安办将对执法情况每季度进行评议并公开通报。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31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到基层监管执法部门,落实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
(二)集中推进阶段(1月31日—年11月30日)。各科室(队)、局属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清零、安全生产计划执法、联合集中执法等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推进态势。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总结,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文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治安、从严治安”监管执法理念,把“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坚决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人员、经费、装备到位,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科室(队)、局属各单位要综合运用全面督查、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要完善跟进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科学合理依法运用各种手段,不断强化安全监管的高压势态。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微信、网站等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坚持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严肃工作责任。对本文旅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的情况,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和调度通报,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行政执法数据和典型执法案例。市安委会将把“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纳入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推进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请相关科室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附件2)、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典型案例(书面),并于12月23日前将“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总结报局办公室汇总至市安办。
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清单(通用)
2.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行政处罚案件
汇总表
3.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清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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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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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资金,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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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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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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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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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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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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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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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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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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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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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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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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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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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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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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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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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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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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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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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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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 |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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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
第一百条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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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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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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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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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和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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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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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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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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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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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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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一百零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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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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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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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产经营单位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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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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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监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有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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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附件2
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填报镇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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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 案由 |
处罚依据 条款 |
处罚 种类 |
处罚 内容 |
处罚 金额 |
案件 承办人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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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每月1日前向市安办报送(累计)。
附件3
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镇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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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部门) |
检查情况 |
立案情况 |
经济处罚情况 |
强制 措施 |
其他处罚情况 |
责任追究情况 |
线索移送情况 |
曝光、惩戒情况 |
举报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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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计划检查数(家) |
现场监督检查企业数(家) |
排查隐患数(处) |
隐患整改数 (处) |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家) |
事前立案数 (件) |
事故 立案(件) |
事前立案数占实际检查企业总数比例(%) |
罚款 总额 (万元) |
事前罚 款金额 (万元) |
事故罚 款金额 (万元) |
查封、扣押、停电处理(起) |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家) |
暂扣暂停有关 证件 (件) |
提请关闭企业(家) |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 |
治安拘留(起) |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起) |
曝光典型案例数(家次) |
典型案例被省、部级采纳曝光数(家次) |
联合惩戒(家) |
奖励 起数 |
奖励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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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每月1日前向市安办报送(上月情况)。
报送对象: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晋江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和19个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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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