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81-0112-2020-00016
- 备注/文号:晋退役〔2020〕3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02
晋退役〔2020〕31号
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江市司法局关于
设立晋江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司法所:
为有效满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需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晋江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晋江市司法局在晋江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的接待、咨询、受理、宣传、信息报送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业务上受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受理援助申请。工作站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三)引导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工作站对于不适用法律援助的事项,引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诉求。
(四)开展法治宣传。开展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三、援助对象
(一)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二)军属,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四、工作要求
晋江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后,晋江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工作对接,建立维权联建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各镇(街道)司法所和退役军人服务站也要联合设立镇(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挂靠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法律维权服务,提高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全力提升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幸福感、获得感。
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江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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