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11206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泉州市巨贝鞋材工贸有限公司年产EVA发泡注塑胶粒3000吨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华厦路5号
3. 建设单位:泉州市巨贝鞋材工贸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泉州市巨贝鞋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贝鞋材公司”)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华厦路5号,成立于2021年10月28日,主要从事EVA发泡注塑胶粒的生产。泉州市巨贝鞋材工贸有限公司年产EVA发泡注塑胶粒3000吨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租赁泉州市泉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建筑面积6720m2,其中生产车间厂房建筑面积约6240m2,员工宿舍建筑面积约48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拟招聘职工20人,其中10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8小时,建设规模为年产EVA发泡注塑胶粒3000吨。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回用管道明管密闭,全程可视,外排废水仅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入安海湾。
(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以及造粒挤出废气。其中配料粉尘在单独的密闭配料间进行配料,产生的粉尘大部分沉降在配料间,逸出的粉尘量极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密炼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净化TA001”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开炼废气和造粒挤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净化TA001”处理后,尾气与密炼废气一同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相关标准限值。
综上,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车间生产设备,项目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生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其中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收集后由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1年12月06日—2021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福建颖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导光板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许坑社区
3.建设单位:福建颖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宇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福建颖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竞拍购得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许坑社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科学园)]一地块,用地面积40150m2,现状为空杂地,计划新建5栋厂房、2栋办公综合楼和2栋倒班宿舍楼等,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10000吨导光板的生产规模。项目计划于2023年6月投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废水污染源: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限值和南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中最严者后,通过区域污水管道排入南港污水处理厂,再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放。因此,项目外排的废水对接纳水域产生的影响不大。
②废气污染源: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配料、密炼、模切、裁切、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和密炼、开炼、挤出造粒、挤出成型、热压成型、激光打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并处理,保证粉尘废气有组织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满足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相关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表3相关限值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相关限值,则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③噪声污染源: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震、隔声等等)使靠近许坑社区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声功能区标准,其余各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声功能区标准,则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很小。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固废主要为边角料、次品、收集粉尘、废机纸卷、废保护膜、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边角料、次品、收集粉尘、废机纸卷、废保护膜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送交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1年12月06日—2021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