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0-0101-2023-00006
- 备注/文号:晋司〔2023〕40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0
晋司〔2023〕40号
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复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23〕6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泉司〔2023〕7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我局牵头组织全市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涉及内容,及时汇总清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废止或修改。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范围为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二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做了调整,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避免出现越权或者不当管辖。三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决定做了完善,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四是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制定的相关配套规定,要及时出台。
二、清理职责与时间安排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一)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相关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情况请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下班前填写《县级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1)及《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将电子版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送市司法局(转“政策法规和备案审查科”)。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认为行政法规、有关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的理由,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汇总。
附件:1.县级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晋江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
县级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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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总数 |
序号 |
清理项目 (名称、文号) |
清理意见 (拟修改、拟废止) |
问题条款 |
清理依据 |
时间安排 |
备注 |
县级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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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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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各起草单位填报,2023年11月24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市司法局。
其中梳理总数包括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处理结果 |
类 别 |
数理(件) |
备注 |
已废止的文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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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文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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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文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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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文件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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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各起草单位填报,2023年11月24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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