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0-2420-2022-00019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4
晋人社〔2022〕19号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及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养老金标准
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10元,待遇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为197元、207元、217元,65周岁以上人员在此基础上加发基础性养老金5元,具体详见附件1。其中2022年度基础养老金调待于2022年3月底前执行并补发到位。
(二)注销人员的养老金补发工作
2022年1月1日后至待遇调整前已注销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附件2),送镇(街道)初审录入,市经办机构审核后,补发其2022年1月至养老金停发当月待遇调整后所增加部分的养老金(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人员不予补发)。
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事宜
2022年至2024年丧葬补助金随基础养老金上调而调整,于基础养老金调整执行当月调整(例:2022年待遇调整执行时间为2022年3月,2022年3月起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2022年至2024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标准(60至64周岁)分别为3940元、4140元、4340元,详见附件1。
三、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待遇领取人员待遇标准调整不受影响,实现应发尽发。请各镇(街道)组织各村(社区)于2月底前完成超期未资格认证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避免产生因养老金暂停而暂时无法调待情况。
(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各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按月组织各村(社区)做好即将到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并通过基层信息化平台按月变动情况报送及日常公示工作。
附件:1.2022年至2024年晋江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2022年2月24日
附件1
2022年至2024年晋江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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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基础养老金标准 |
丧葬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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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周岁 |
65周岁及以上 |
60--64周岁 |
65周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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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197 |
202 |
3940 |
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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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
207 |
212 |
4140 |
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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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
217 |
222 |
4340 |
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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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
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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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请填报已注销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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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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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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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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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请打钩): |
死亡 □ |
出国(境)定居 □ |
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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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请填报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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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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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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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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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折)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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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村(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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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参保人注销时间为 年 月;养老金停发时间为 年 月。 县级或乡镇(街道)经办人: (公章) 经办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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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应向申请人员补发资金 元,其中,基础养老金 元,丧葬补助金 元。 县级复核人: 县级审核人: (公章)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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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过程中,待遇调整政策实施时点至待遇调整工作执行时点期间已注销保险关系的人员,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补发调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时使用。2.因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而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所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等待遇不予补发。3.本表申请人若非参保人本人,申请人须提供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4. 申请人应提供当地合作金融机构制发的银行卡(折)以确保资金能补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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