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4-10017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6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4-26 09:36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情况,我局重新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本单位(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jjnyzgk@163.com

    电话:0595-85681140

    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77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5日(时间30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备注

    1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轻微

    检测费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检测费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一般

    检测费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较重

    检测费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严重

    检测费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特别严重

    检测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2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较轻

    被责令限期改正,首次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责令限期改正,二次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多次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二次逾期不改正的

    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多次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并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8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6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20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28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500元以上43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4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农户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对农户并处7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罚款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农户并处1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并处罚款5倍以上7倍以下;对农户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并处罚款7倍以上8倍以下;对农户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并处罚款8倍以上10倍以下;对农户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轻微

    涉及一种产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两种产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二次逾期不改正的

    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多种产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多次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11

    对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以上不足5万的;或二次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5万以上的;或多次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两次违法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我市农业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所依据的法律发生修订,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若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我局将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二、对符合法定的“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综合考虑后实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裁量基准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责令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本说明所称“两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六、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种”指三种及以上。

    七、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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