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4-10012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3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4-03 20:56
     为进一步规范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司于20217月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2日前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本单位(来信请注明“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77号

    电话:0595-85605130

    邮箱:jj85605130@163.com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

     

    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高素质农民的培育机构。

    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包括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所开展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监测等内容。

    二、培育对象

    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务农农民以及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培训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民数量和需求,建立培训对象库。组织培训对象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参加培训。

    三、培育目标

    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才需求,推动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以农民为中心,整体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以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发展为原则,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四、培育管理

    农业农村局信息中心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负责运营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及农民培育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对培训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绩效管理,对培育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并根据绩效和质量评价结果调整年度任务计划,择优使用培育机构,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提质增效。同时积极开展信息统计、督导检查、质量监控和宣传推介,加强培育体系、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开展信息管理和宣传,支持高素质农民全面发展。

    五、培育方案

    为满足农业生产全过程和全产业链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培训对象,提供“订单式”“点餐式”差异化培训方案,采取线上自学、集中授课、送教下乡、田间教学和异地考察等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模式,满足农民多元化、个性化、实用化的学习需求。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农产品营销、绿色发展、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等,重点关注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绿色高效生产、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安全使用、农机安全使用与维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菌草栽培食用菌及加工等技术培训。

    六、培育模块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农业通识、“三农”政策、涉农法规、文化素养等课程;专业技能课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绿色发展、农产品营销、农业经营管理、乡村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课程;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行设计。培育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培育。

    按照培育模块设计培训班课程学时,45分钟为1学时,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非应急性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4个学时,农业防灾减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应急性培训学时可不受此限制。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课程所占课时比例由培育机构自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民需求、培训高质高效的原则。

    (二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4个学时,必须包括当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内容。

    (三专业技能课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60%。

    (四经营管理型培育应设计适当比例线上学习学时,线上学习学时数不高于总学时数的30%(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做具体要求。

    (五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实习实训的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2/3。

    (六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市农业农村局部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七、培育机构

    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本级培育机构库,从库中指定或遴选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年度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招标条件,招标条件应包括有关要求,防止恶意竞价。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明确培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期限、培育质量要求、跟踪指导服务要求、绩效目标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培育机构的指导监管服务机制。培育机构应与现场观摩、实践实训、线上学习的实际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质量要求。

    培育机构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培育必须的教学、实践、管理和跟踪服务条件,包括:

    (一)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二)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培育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培育机构负责制定开班计划、组织教学实践、开展必要的跟踪服务,按期保质完成培育任务,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培育效果评价。未按期完成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育任务。两年内经营异常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培育机构不得承担当年培育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育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育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培育形式

    培训班主要以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一课堂教学。以团队建设、集中授课、典型介绍、案例教学、项目路演、讨论交流等形式开展。课堂教学应确保优质教学资源进课堂,确保授课教师专业领域与授课主题相符,鼓励采取参与式教学方式。

    (二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实习实践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现场观摩、实地体验、动手操作、现场交流、模拟教学、孵化指导。现场教学应遵循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选用产业相近、发展领先的基地或场所,配好实训教辅人员,明确现场教学目标要求,完善实践教学流程。

    (三线上学习。以网络直播、课件学习、线上辅导为主要形式开展。线上学习应选用具备在线学习、直播授课、学习测评、学时统计、实时监测、质量评价等基础教学管理功能的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强化线上学习过程的管理与支持,规范购买线上学习服务。

    、培育师资

    农民培育师资类型包括理论教师、技术讲师、政策讲师、实践指导师、创业导师。理论教师应当为具有相关专业授课背景的院校教师。技术讲师可为具备相应技术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院校教师、科研推广机构专家、各类农业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或“田秀才”“土专家”。政策讲师应当为熟悉“三农”及相关政策背景、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的院校教师或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实践指导师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或3年以上(含实践经验。创业导师应当具有创业成功或指导创业成功经验。

    十、资金管理

    (一)确定补助标准。高素质农民培育培训期限为115天(含15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教师课酬、教材资料、场地租金、现场实训、异地培训、观摩学习、线上培训、师资培训、远程监管、宣传报道、证书制作、档案管理、下乡(含异地)办班差旅,农民集中培训的食宿、交通(包括学员异地集中培训的往返交通费补助)以及培训后的跟踪服务等相关支出。其中,用于开展培训的资金应不低于总资金的80%;用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培训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录入、培训组织与监督管理、下乡(含异地)办班差旅、跟踪服务、第三方审计以及培训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费用的资金不高于总资金的20%。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培训的,在补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由涉农大中专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培训单位承担培训的,按补助标准实行包干制(自负盈亏)。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讲课费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闽财行〔201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训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训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训机构库中除名,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滥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信息档案

    (一)加强身份识别。每期培训名单应征求市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的身份识别意见,出现培训对象不符合条件的现象,尚未参加培训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培训机构限时整改;已参加培训的,在培训费用结算前扣除承担培训机构的培训补助资金。

    (二)培育信息入库。培育机构应在培训班开班前做到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育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培育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培育学员档案。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培育信息。

    (四)统计监测。利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信息统计和发展情况监测,探索并实行培育过程和效果的第三方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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