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4-10003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2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15日印发了《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晋农规〔2023〕1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闽海渔执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对《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交办2021083号)进行了修改,涉及渔业资源、渔业港航、水产养殖、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无线电管理等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自由裁量权的,直接适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文件。
四、注意事项
1.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本规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黄东明
联系电话:85681140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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