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420-2024-10002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2
    关于《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12 16:46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的基本框架分为“总则”、“项目设计、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 

      (一)总则 

      明确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责任。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二)项目设计、申报与审批   

      一、明确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复后组织实施。未涉及县级以上补助资金的,可直接有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工程监理应当委托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的机构负责。 

      三、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四)竣工验收   

      一、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二、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后管护  

      一、管护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对建后管护负相应责任。 

      二、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后代为修复。 

      (六)监督管理  

      一、明确农田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单位责任,并按照职责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任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市政府将于次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各镇(街道)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奖惩。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复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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