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民〔2023〕59号
晋江市民政局
关于完善机关效能问责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倡导的“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进一步传承弘扬 “晋江经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引导全局上下增强效率意识、效能意识、效益意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促进我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健全完善机关效能问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以下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行为的,予以效能问责。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问责方式
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适用内容
局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
1.对市委、市政府、局领导决策和部署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者政令不畅、贻误工作的;
2.未完成上级下达工作目标的局分解部署任务的;
3.对上级领导批示件及各类督办件、信访件、市长专线交办件、投诉件、纪检监察建议等未按时完成并反馈的;
4.因推进工作不力或其它人为因素影响工作开展,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5.对不服从领导指示和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办事推诿,敷衍了事、效能低下、态度粗暴蛮横,以及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6.违反考勤制度的;
7.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会议中途离场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8.刁难服务对象,粗暴对待群众;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以及基层群众利益;
9.在本局效能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或无故旷工的;
10.其他违反机关效能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四、问责程序
1.一般干部、职工及编外人员的效能问责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2.股级干部的效能问责以及编外人员的辞退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结果运用
1.被效能告诫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2.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在上级有关工作检查中,因检查发现问题致使我局被扣分影响全局评优评先者,除效能告诫外,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局在职干部、职工以及编外人员扣除部分当年度考核奖金。
晋江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5日
|
抄送:市效能办。
|
|
晋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