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9-2320-2025-10021
-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1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防范应对海上安全风险维护福建省沿海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主要聚焦四大关键环节:
一是聚焦齐抓共管,织密协同防控网。《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要求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构建“专业防控+群众防线”的双重屏障。
二是聚焦海岸要素,压实主体责任链。明确《条例》中“海岸”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船舶修造主体、海岸经营性留宿场所、海岸危险区域以及群体活动的监管等均作出规定,最大限度消除海岸治安隐患。
三是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管理全流程。《条例》明确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舶报告及信息变更等规定;明确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同时,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
四是聚焦法律责任,划定违法高压线。《条例》对违规修造船舶、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规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
二、《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是在立法理念上,《条例》立足福建省海洋大省定位,提出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和保障海洋产业,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建设“海上福建”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二是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将沿海民宿、网约房等经营性留宿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将事故易发多发的海岸区域划定为危险区域,对海岸举办群众聚集性活动提出安全监管要求,切实保障海上新业态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在创新突破上,《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登记、备案等治安管理工作,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提供便民服务,为全面提升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三、《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了海岸治安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公安机关的海岸治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海岸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推进基层执法场所和队伍建设,有效解决科技管控缺位、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
二是建立海岸治安巡防机制,加强群众聚集性活动安全管理,划定危险区域,完善留宿场所监管,全面加强海岸治安重点区域、场所的管控。
三是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舶所有人)负责制,落实出海船舶和人员日常监管制度,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不得进入限制海域等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实现对出海船舶和人员的全链条管理。
四是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海关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调联动,有力打击查处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海岸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四、《条例》中有关乡镇船舶的内容聚焦哪些方面?
一是明晰责任主体。明确乡镇船舶所有人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船舶备案管理。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应当应用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出海船舶和人员日常监管;规定了乡镇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擅自超出备案的用途和区域。
三是夯实管理基础。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设立船舶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船管员和必要设备,开展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是设定法律责任。明确在乡镇船舶的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出海作业人员、船舶识别牌号使用、定位装置使用、用途和区域以及建造、改造、拆解、交易”五类管理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