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2-0630-2021-00030
    • 备注/文号:晋发改函〔2021〕2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5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21-06-15 09:22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晋江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对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审核意见的函》(晋教函〔20215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成本,经研究,现将晋江市和森道实验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基础价格5500/.学年,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教学质量、发展需要等因素,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调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调不限。

    二、上述收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仍按照晋发改函〔201339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最高收费标准5600/.学年。

    三、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晋发改函〔201339号文件规定执行:1000/.学期。

    四、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五、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同时,要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61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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