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8-0720-2025-00048
- 备注/文号:晋财〔2025〕17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8
各预算主管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小额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管理机制的通知》(泉财采〔2025〕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小规模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规模工程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及《晋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span class="error-word em1" data-id="w5">》(晋财〔2025〕128号)规定,小规模工程项目是指预算金额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数额标准的,必须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将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故意拆分肢解,规避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
二、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源头管控。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小规模工程采购;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源头管控,小规模工程采购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采购”原则,做到“应编尽编”;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执行过程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准确填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将小规模工程采购日常监管纳入采购人内控管理范围,防止游离于采购人监管视线之外。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并由财政部门监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项目由采购人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同时,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关要求,在组织小规模工程采购活动中,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助企纾困、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建材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政策规定。
四、严格规范采购流程管理。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要求和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有关要求执行,加强小规模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全过程规范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小规模工程项目,要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电子化交易,实施全流程在线监管;政府采购活动从意向公开、发布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到发送成交通知书等各个采购环节,全程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实现无纸化操作、电子留痕、可溯可查,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五、加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小规模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依托“1+X”、“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行动,加强对小规模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在政策执行上,后续如上级出台的最新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则按照上级新文件要求执行。
晋江市财政局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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