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要严格执行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有关规定,除参加核酸检测采样及有特殊出入需求的居民持证出入外,仍要坚持不出户、不聚集,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等,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二、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要做到非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医疗救治车辆不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将对路面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晋人员,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故意隐报、缓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转运、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滋扰闹事,扰乱医疗、防疫秩序,伤害、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微信、抖音、QQ等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利用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其他社会车辆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揽客运营的,或将其他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晋江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检测秩序的,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等公共场所,经劝导后,仍不佩戴口罩、不接受健康信息核查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宾馆、旅店、饭店、洗浴、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相关防疫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组织、参与赌博等人员聚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其他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江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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